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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对在《消防法》施行后依法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凡存在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部门检查,通知采取整改措施而拒不整改的,必须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公众聚集场所,不论以任何形式封堵、封闭、占用、影响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必须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拆除,当场或者限期改正其违法行为。对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的,必须依法从重处罚。 (三)对在现行有关消防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施行之前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因不符合现行规定要求而被责令限期整改,到期后至今尚未整改或者责成单位制定整改计划而未制定,目前仍在使用的,必须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需要改动建筑结构或增加用地,必须结合改建、扩建才能整改的,当地政府要责成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整改计划,在整改工作未完成前,必须切实采取保障其消防安全的措施。对建筑耐火等级、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符合规范要求,又因客观原因不能整改,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当地政府必须采取果断措施,该停的停,该改变使用性质的改变使用性质。 (四)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灭火系统等不符合现行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公众聚集场所,应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必须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学校、医院、幼儿园存在类似问题的,教育、卫生等相关部门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及时作出相应处理。当地政府要责成相关部门组织制定整改计划,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必须采取切实保障其消防安全的措施。 (五)2001年专项治理工作中未检查到或者未按有关要求进行认真检查的其他公众聚集场所,要严格按照《消防法》、《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进行治理。 (六)对未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一经发现,必须依法取缔;对已登记注册但审批手续不全或达不到消防规范要求的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责令限期补办相关审批手续或限期整改,逾期不补办审批手续或经整改仍达不到规范要求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六、具体要求 (一)增强忧患意识,切实加强领导。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消防法》关于“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的规定,从认真实践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当前消防安全形势的严峻性和再次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期实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把这次专项治理作为改善消防安全环境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坚决克服畏难和厌战情绪,防止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监督,确保专项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密切协作,形成合力。教育、文化、卫生、广电、工商、旅游、商贸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在处理公众聚集场所存在的突出问题时,既有分工又有协作,密切配合,讲求实效,形成合力。通过这次消防专项治理,在彻底消除火灾隐患的同时,更要加强对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本系统、本行业的下属单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确保消防安全。 (三)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强化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切实加强领导,广泛宣传,精心组织实施,树立社会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大力推动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要督促教育、文化、卫生、广电、工商、旅游、商贸等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本系统、本行业所属单位的贯彻落实工作,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确保单位消防安全。公安机关要结合此次专项治理,再次督促那些达到我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而不主动申报的单位进行申报,将其纳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管理范畴,并及时向社会公告,力争不留死角、消除遗漏。与此同时,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当好政府的参谋,做好行业管理部门和单位的指导工作。 (四)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治理成果。各地(州、市)、县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针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带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及时调整工作重点,巩固治理成果,防止边治理、边反复。教育、文化、卫生、广电、工商、旅游、商贸等行业主管部门要通过专项治理解决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建立健全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加大经常性监督管理的力度,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监督管理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