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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4-30
【实施时间】 2002-04-30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711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南省财政厅、省农村税费改革办关于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征收管理的意见[失效]

湖南省财政厅、省农村税费改革办关于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征收管理的意见
  
  (省财政厅、省农村税费改革办二00二年四月三十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农村税费改革的通知》(湘发[2002]5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现就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的征收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业税的纳税人与征收范围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承包耕地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农业税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单位是指国有农场、劳改劳教农场、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企业、行政事业单位、部队、学校、团体、寺庙等。个人是指承包经营户、联营户、个体专业户和其他个人。
  
  农业税计税面积按实有耕地面积计算。对下列农业收入征收农业税:粮食作物收入;棉花、油料、烟叶、糖料、麻类、蔬菜和其他农作物收入;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或者批准征收农业税的其他农业收入。
  
  二、农业收入的计算与常年产量的核定
  
  (一)农业收入按照下列标准计算:
  
  种植粮食作物的收入,按照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计算;种植棉花、油料、烟叶、糖料、麻类、蔬菜和其他农作物的收入,比照同等耕地种植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折合计算。折合率由省人民政府核定。农业收入一律按照当地所产的主要粮食品种以公斤为单位计算。
  
  (二)常年产量应当根据土地自然条件和经营情况,以乡镇或村为单位按照1998年前5年正常年景的平均产量评定。常年产量评定以后,保持相对稳定,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调整。
  
  三、农业税的税率
  
  农业税实行比例税制。农业税最高税率为常年产量的7%。各县市区的农业税税率,由市州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税率内,根据所属各乡镇经济状况分别规定具体税率,并报市州人民政府审定。
  
  有农业收入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部队、学校、团体、寺庙等单位,其农业税税率参照当地乡镇实际负担水平确定,报市州人民政府审定;国有农场、劳改劳教农场的农业税税率从轻确定,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农业税征收附加,附加比例为农业税正税的20%。
  
  四、农业税的减免
  
  (一)纳税人依法开垦荒地,从有收入那一年起,免征农业税1年至3年。移民依法开垦荒地,从有收入那一年起,免征农业税3年至5年。具体免税年限,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开垦耕种的难易程度和生产投资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二)从下列土地上获得的农业收入,免征农业税:
  
  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院校承接省市有关主管部门立项进行科学试验的土地;零星种植农作物的宅旁隙地;光荣院、敬老院、福利院种植的土地。
  
  (三)农村特困户、烈军属、伤残军人、残疾人,因生活贫困或者缺乏劳动力而纳税确有困难的,减征或者免征农业税。
  
  (四)纳税人种植的农作物因遭受水、旱、风、雹或者其他自然灾害而歉收的,按照纳税人所经营土地的农作物实收产量,折算成主粮同常年产量进行比较,计算歉收成数,依照下列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农业税:
  
  歉收50%以上的全额免征;歉收30%以上不到50%的减征50%;歉收30%以下的不减征。农业税附加随同农业税正税相应减免。
  
  (五)符合减税、免税的条件,纳税人应当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确认,报乡镇征收机关审核后,由县市区财政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批准。
  
  (六)县市区财政部门按当年农业税收入总额安排12%的资金,用于社会减免和灾歉减免,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其中7%的资金用于农业税社会减免;5%的资金用于当年自然灾害的农业税减免。
  
  五、农业税的征收管理
  
  (一)农业税及附加由各级财政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负责征收。财政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是农业税征收管理的执法主体。各级政府要支持督促征收机关依法做好农业税征收管理基础工作和税款收缴工作。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农业税收征收机关的委托,做好纳税登记、税务公示和税款征收中的有关工作。农业税的税款核定、纳税期限确定、减免税决定、税票管理和使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决定和执行等权力必须由征收机关依法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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