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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应当实行纳税登记制度。对纳税人的姓名(名称)、地址、计税土地面积、常年产量等农业税的基本要素,要组织核实,登记到村到户。征收机关应当公示所登记内容和纳税人的依率计征税额,接受群众评议监督,并填制到户的农业税纳税登记证,经纳税人签字(盖章),作为农业税征收依据。纳税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签字的,征收机关有权确定其依率计征税额。 纳税人计税土地发生变化的,征收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填制到户的农业税计税土地登记证,经纳税人签字后,进行变更登记,并相应调整其下一年度的依率计征税额。 (三)纳税人全年应纳税额一次确定,一般分夏、秋两季征收。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常年征收。 (四)农业税纳税期限,自规定的税款开始征收之日起,最短不得少于30天。在规定的征收时间之前和纳税期限内,征收机关和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向纳税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征收机关应当按规定的纳税期限向纳税人送达农业税纳税通知书。纳税人应当按照纳税通知书的要求按时缴纳税款。纳税’人缴纳税款,征收机关必须开具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农业税完税证。 (五)农业税征收的计税价格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六)农业税及附加的征收实行代金制,以粮食(主粮)为计算本位,实行全年一次计算,折合代金征收。 财政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可以委托粮食、供销等部门在收购粮食和农副产品时代扣代缴农业税及附加。 (七)纳税人依法开垦荒地获得的农业收入,在规定的免税年限期满后,征收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比照相邻计税土地的常年产量及相应的税率计算征收农业税及附加。 (八)财政部门按照农业税收入总额的4%列入财政支出预算安排征收经费,用于农业税征收管理,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农业税征管的法律责任 (一)纳税人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享有申请减免税、延期缴纳税款、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合法权益。征收机关和征收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组织农业税收入,开展工作和人身财产安全受法律保护。 (二)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照征收机关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的,经县级或县级以上征收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征收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经征收机关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在批准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 (三)对农村承包经营户纳税人,有能力缴纳应纳税款而又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期限缴纳的,征收机关可以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并对征收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征收机关应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对非农村承包经营户纳税人欠缴农业税,需要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以及对未履行代收代缴、代征代扣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四)纳税人同征收机关在农业税及附加征收中发生争议时,应当先依法缴纳农业税税款及附加,然后可以在收到征收机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征收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纳税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征收机关工作人员在农业税及附加征收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索取纳税人财物的,或者玩忽职守,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税收遭受损失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农业税征管中的具体问题,省人民政府授权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2002年1月1日起我省农业税按上述意见进行征收管理。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相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