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徽省省属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四月三十日 安徽省省属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省属国有企业的监督,促进企业深化改革、科学管理、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务院《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属国有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由省人民政府派出,对省人民政府负责,代表省人民政府对省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等实施监督。 省人民政府省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属企业国资办),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派出监事会的企业名单,由省属企业国资办提出,报省人民政府决定。 第四条 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害。 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五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所需经费由省财政拨付。 第二章监事会的组成 第六条 监事会由主席1人、监事若干人组成。监事会成员为3人以上7人以下。 监事分为专职监事和兼职监事。由省属企业国资办派出的监事,为专职监事;由企业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为兼职监事。 必要时,监事会可以临时聘请工作人员。 第七条 监事会主席应当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熟悉经济工作。 监事会主席由省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程序任免,由副厅级国家工作人员担任。 第八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法律或者宏观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三)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专职监事由省属企业国资办任免,由处、科级国家工作人员担任。 兼职监事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报省属企业国资办批准。企业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九条 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其中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不得在同一企业连任。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可以担任1至5家企业监事会的相应职务。 第十条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实行回避原则,不得在其曾经管辖的行业、曾经工作过的企业或者其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业的监事会中任职。 第三章监事会的职责 第十一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 (二)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 (四)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第十二条 监事会每年对企业定期检查1至2次,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三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企业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在企业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核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可以要求企业负责人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四)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监事会主席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列席或者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企业有关会议。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定期、如实向监事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并及时报告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监事会的工作,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五条 监事会对企业进行检查后,应当及时作出检查报告。 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企业财务以及经营管理情况评价;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评价以及奖惩、任免建议;企业存在问题的处理建议;省人民政府要求报告或者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