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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内政办发[2002]21号
【颁布时间】 2002-05-22
【实施时间】 2002-05-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1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2002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0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一并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开展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
  
  按照国务院的总体部署,今年我区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将全面展开。这项改革是规范农村牧区税费制度,从根本上减轻农牧民负担,保持农村牧区稳定的治本之策,符合农村牧区生产力发展要求。近年来,我区农牧民负担总体水平一直控制在国家规定范围之内,但在个别地区加重农牧民负担的现象仍时有发生,不仅影响农牧民生产积极性,制约农村牧区经济发展,而且影响党群、干群关系,影响农村牧区社会稳定。特别是在农牧民增收困难的情况下,把农牧民过重的负担尽快减下来,把农牧民的积极性保护好、调动好、发挥好就显得更为重要。减轻农牧民负担、治理农村牧区“三乱”现象是农村牧区税费改革第一位的目标和任务,税费改革能不能成功,最根本的要看农牧民负担是否减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认识农村牧区税费改革的重大意义,把减轻农牧民负担作为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认真落实农村牧区税费改革和减轻农牧民负担相关政策
  
  农村牧区税费改革和减轻农牧民负担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抓好这项工作的关键是要把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政策落到实处。必须严格按政策规定核定农牧民负担,合理确定农业税计税面积、常年产量和计税价格,并张榜公布。要据实核定农业特产税、牧业税,严格使用“两工”,禁止强行以资代劳,取消教育等集资和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禁止一切要农牧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和各种摊派行为。取消村组招待费,禁止以非法手段向农牧民收款收物。要进一步抓好村务公开和乡镇政务公开工作。村务公开要以财务公开为重点,做到真公开,并接受农牧民的监督。农牧业税、农业特产税附加要实行“村有乡管”。农牧业税、农业特产税及其附加征收后,要及时、优先将各税附加足额拨付到苏木乡镇经营管理站为各嘎查村设的账上,不得抵扣减核减,更不得平调、挪用,确保嘎查材工作正常进行。
  
  严格规范村级筹资筹劳“一事一议”、经营服务性收费和“两工”使用制度。在“一事一议”上既要防止出现有事议不成,也要防止将“一事一议”变成固定的收费项目。村级“一事一议”收费要使用自治区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农牧民自愿的原则,不得将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更不能将经营服务性收费平摊到农牧民身上。“两工”要坚持按需使用,不允许在“两工”上搞以资代劳。
  
  深入开展农村牧区中小学乱收费专项治理工作。贫困地区的学校要严格执行“一费制”,不得超规定标准收费和另立项收费;没有实行“一费制”的贫困地区农村牧区中小学校,要及时整改,多收的部分必须及时退还学生家长。非贫困地区农村牧区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除规定的学杂费、借读费和必须由学校统一订购的课本费外,不得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并取消所有通过学校代收的费用。面向农村牧区教育集资停止后,农村牧区中小学危房改造由旗县在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专项资金中解决。
  
  任何地方和部门都不得借助行政手段向农村牧区强行摊派报刊、书籍和下达指令性订购指标,更不得以回扣或代扣等方式促订促销。各单位、各部门的内部资料不得向农村牧区收费发行。嘎查村集体订报订刊费用要实行限额控制,嘎查村年度报刊费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限额内的订报经费,优先用于党报党刊订阅。
  
  农村电价专项治理要纠正超标准收费和农网改造中搭车收费问题。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全部废止擅自出台的用电或电网改造中的收费项目及提高的收费标准,一律按自治区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收取用电附加费和预收电费。要结合“两改”加快推进城乡用电同网同价。
  
  除自治区规定的土地使用证费和产权证书费外,对农牧民建房不得收取其它行政事业性费用。坚决取消规划管理费、宅基地有偿使用费、土地登记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等收费项目。同时,坚决制止借审批农牧民建房手续之机搭车收费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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