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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
【发文字号】 房管[2002]142号
【颁布时间】 2002-05-22
【实施时间】 2002-05-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1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做好2002年公有非住宅房屋租金调整工作的通知

根据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公有非住宅租金标准的通知》(津价房地(2002)226号)精神,为做好公有非住宅房屋租金调整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租时间和范围
  
  自2002年6月1日起,凡本市城镇范围内出租的公有非住宅房屋均按2002年公有非住宅房屋调整后的租金标准执行。
  
  二、调租标准
  
  (一)工商业用房租金在1995年租金标准的基础上调增20%,平均月租金由每建筑平方米3.00元调整为3.60元;
  
  (二)金融业用房租金在1995年租金标准的基础上调增150%,平均月租金由每建筑平方米3.00元调整为7.50元;
  
  (三)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租金在1995年租金标准的基础上调增20%,平均月租金由每建筑平方米1.45元调整为1.74元;
  
  (四)财政拨款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租金在1988年租金标准的基础上调增30%,平均月租金由每建筑平方米0.84元调整为1.09元。
  
  三、减租政策
  
  为保证非住宅房屋租金改革的顺利实施,按照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的思路,对一些特殊行业、困难企业实行减租政策。
  
  (一)对承租并用于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早点铺、副食店、煤店、托幼园所、居民委员会和居民区存车用房不提租,仍执行1995年租金标准。
  
  (二)对市有关部门认定的困难企业承租的公有非住宅房屋不提租,按1995年租金标准核收租金。困难企业每年认定一次,生产经营状况好转后应执行调整后的租金标准。被认定的困难企业到产权单位或房屋经营管理单位办理减租手续。
  
  四、计租办法
  
  (一)按照公有非住宅房屋的用途,租金单价分为《工商业用房月租金单价》、《金融业用房月租金单价》、《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月租金单价》、《财政拨款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月租金单价》四类。
  
  《工商业用房月租金单价》适用于工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用房。
  
  《金融业用房月租金单价》适用于银行、证券等金融业的用房。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月租金单价》适用于非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社会公益事业用房(如托幼园所、老年活动中心等)。行政事业办公用房改为生产或经营性使用的一律按工商业或金融业用房租金标准计租。
  
  《财政拨款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月租金单价》适用于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
  
  (二)公有非住宅房屋租金计算公式
  
  应收租金=月租金单价×建筑面积+附加租金
  
  建筑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算到小数点以后两位;应收租金计算到“角”,“角”以下四舍五入。
  
  其他具体计租办法按照《天津市公有非住宅房屋租金计算办法》((1995)津价房地字第92号、(1995)房管字第150号)执行。
  
  五、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或换发使用证、契约
  
  自2002年6月1日起,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换发《天津市国有房产使用证》(以下简称《使用证》)和《天津市公用公房租赁契约》(以下简称《契约》),其他公有非住宅房屋租赁双方一律重新签订《天津市公有非住宅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原《使用证》、《契约》、《合同》同时废止。
  
  《使用证》、《契约》、《合同》文本由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印制。
  
  六、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调租工作是租金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向市场租金过渡的必经之路,也是扩大内需、促进盘活公有非住宅房屋的一项重要举措,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领导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安排,明确分工,责任到人,集中时间和人力,确保调租工作顺利完成。
  
  (二)搞好宣传和培训。各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各区、县房管局(房产公司)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政策宣传,使各单位了解提租的目的和意义,支持、理解和配合租金改革。要认真搞好培训,组织调租工作人员认真学习调租政策和计租办法,并掌握《合同》填写方法。
  
  (三)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调租工作实行条块结合,市房管局负责全市公有非住宅房屋租金调整、重新签订《合同》、换发《使用证》和《契约》的组织、推动、指导、监督、检查;市房产总公司、市公用公房经营管理处负责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屋租金调整、重新签订《合同》、换发《使用证》和《契约》的组织、实施;各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负责本系统单位自管产非住宅房屋租金调整、重新签订《合同》的组织、实施;各区、县房管局(房产公司)负责本区、县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租金调整、重新签订《合同》的组织、实施,并对本区、县单位自管产非住宅房屋租金调整、重新签订《合同》工作进行指导、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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