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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川办函[2002]75号
【颁布时间】 2002-04-30
【实施时间】 2002-04-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1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民办教育机构分类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三)有相对独立、固定的校园、校舍。学生人均占地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学生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学生人均活动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学生人均绿化面积不少于0.5平方米。有供学生体育活动的运动场。有国旗、旗杆。18个班以上高(完)中要有200米以上的环形跑道、100米直跑道。
  
  (四)教学仪器、体育器材及音、体、美、卫、劳器材达到《四川省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标准和管理及评估细则》中高中办学条件的基本要求。有较规范的物理、化学、生物实验室及教学仪器设备;有图书室、电教室、音乐室、美术室、科技活动室、阅览室等。
  
  (五)学生人均图书20册以上,订有与教育教学相关的一定数量的报纸、杂志,或者建有电子阅览室并拥有容量相当的阅览光盘和设备。
  
  (六)学校办学规模不少于6个班,班额不超过50人。
  
  第十条 设置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校长应具备从教5年以上经历,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副高以上职称。
  
  (二)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教师应具有大学教师资格,每个专业至少有2名副高以上职称的专职教师。
  
  (三)有相对独立、固定的校园、校舍。学生人均占地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学生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7平方米,学生人均活动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学生人均绿化面积不少于0.7平方米。有供学生体育活动的场地。
  
  (四)必须有与专业性质相符、与学生人数相配的专业实验、实习设备设施。
  
  (五)有图书馆,学生人均图书40册以上,订有与教育教学相关的报纸、杂志,或者建有电子阅览室并拥有容量相当的阅览光盘和设备。
  
  (六)学校在校生不少于300人。
  
  第十一条 设置非学历中等、初等教育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具备任职条件的专职校长或行政负责人。其校长或主要负责人应具备专科以上学历,有3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或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懂得教育管理,符合有关规定的任职要求。
  
  (二)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教师应具备合格学历或专业技术职称,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三)有相对独立、固定的校园、校舍,面积与办学规模相适应。
  
  (四)有与专业性质相符,与学生人数相配的实验、实习场所和必备的教学设备。
  
  第十二条 举办民办高等学校的设置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四川省审批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实施意见》执行。
  
  第十三条 民办教育机构的校园、校舍必须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教室通风、采光良好。不得在高污染区设置学校,不得将简易建筑、危房及其他不适于教学活动的房屋用作校舍。寄宿制的学校须有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集体宿舍和食堂。
  
  举办全日制学历教育机构和冠名“学院”的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须有独立固定的校园、校舍。其他非学历教育机构租用校舍的,应具有法律效力、租期在3年以上的契约。
  
  第十四条 举办者应有与建校相应的建设资金和提供稳定的经常办学资金的能力和条件(不包括向学生收费部分)。其开办注册资金(含资产投入)幼儿园不少于10万元,小学不少于20万元,初中不少于100万元,高中不少于300万元,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不少于100万元。开办资金需由法定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并不得抽逃资金。举办者在开办和办学期间须按规定为学校提供风险担保。
  
  第十五条 本标准为上述各类学校设置的最基本要求。随着发展,各类学校的办学条件应逐步提高。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农村村办小学,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置可适当放宽要求。
  
  第十六条 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置分筹办和正式建校两个阶段。达到设置标准的,可直接申请正式建校;未达到设置标准的,可先申请筹办。
  
  筹办期限为2年。筹办期间达到设置标准的可申请正式建校,筹办期结束时达不到设置标准的,取消筹建资格或由申办者申请改办其他层次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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