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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黑政办发[2002]12号
【颁布时间】 2002-04-30
【实施时间】 2002-04-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1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改办等部门关于黑龙江省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每个行政村只设1个卫生所,但对村型较大、人口较多、自然屯分散的村,可在距卫生所较远(1公里以上)、居民较为集中的自然屯下设卫生室,其业务、行政、财务由村卫生所统一管理。乡镇卫生院所在地不设村卫生所,预防保健等工作由乡镇卫生院直接承担和管理。要加强农村卫生所建设,使之能够为农民提供安全、方便的常见病诊治服务,并承担公共卫生和预防保健任务。鼓励乡镇卫生院和其它医疗机构以及具有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的人员到无卫生所的行政村设立卫生所,开展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鼓励县(市)、乡、村卫生机构开展纵向业务合作。在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建设中,要注重发挥中医药的作用。
  
  四、推进乡镇卫生院改革
  
  乡镇卫生院要建立权责明确、民主管理、自我约束和自我激励的运行机制。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全县或更大范围内招聘作风好、懂技术、善管理的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优秀人才担任乡镇卫生院院长。乡镇卫生院院长的选拔、聘任、管理,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实行1年试用期,聘期一般为3年。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乡镇卫生院院长上任前及任职期间均应进行管理技能和相关政策的培训,不断提高管理水平。要实行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乡镇卫生院的社会职责,制定乡镇卫生院院长的任期目标和年度工作指标,并拟定出考核、奖惩办法。适当提高乡镇卫生院院长待遇并将其工资和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列入财政预算。乡镇卫生院院长的待遇与其在乡镇卫生院管理中的实际业绩相对应,实行优劳优得。对不称职的乡镇卫生院院长予以解聘。有条件的地区,可试行乡镇卫生院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乡镇卫生院院长负责制。
  
  推进乡镇卫生院人事、财务、分配制度改革。全面实行聘任制,因事设岗,按岗聘人,竞争上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以收定支、适度积累”的原则,确定乡镇卫生院的年度分配总额。在总额控制的前提下,由乡镇卫生院院长按突出效率、兼顾公平,按劳分配为主、适当按资分配的原则,自主确定分配方案。允许乡镇卫生院把档案工资和执行工资区别开,档案工资仍由有关部门根据统一规定的工资政策核定,执行工资则根据卫生院的收支状况和员工的工作实绩核定。严格内部考核制度,卫生院的分配水平与其对社会所提供的服务挂钩,使员工收入水平与其技术能力、服务态度和劳动贡献挂钩。乡镇卫生院要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卫生服务质量管理和财务管理,降低运营成本,提高收费透明度,规范医疗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五、提高卫生技术人员素质
  
  要加快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结构的调整。各地要制定规划,加强对乡镇卫生院院长管理技能的培训和卫生技术人员全科医学知识与技能的培训。乡镇卫生院医生应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见习医生在3年内达不到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要转岗分流。卫生技术岗位上的非卫生技术人员要在1年内清退。要严格控制乡镇卫生院中非卫生技术人员(包括行政工勤人员)比例,一般不得超过职工总人数的20%。要加强对现有乡村医生的学历教育,新进入村卫生所的人员应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力争用10年时间在大部分农村地区完成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的转化。在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培训中,要加强中医药知识与技能的培训,使乡村医生能运用中医、中药和中西医结合的方法为群众防病治病。
  
  凡毕业后自愿到农村服务的医学院校本科以上学生,可以优先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凡赴边远贫困地区农村基层服务的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进一步改善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的生活、工作环境,实行鼓励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基层服务的政策和措施,引导城镇医务人员到农村服务。到农村乡镇卫生机构工作的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卫生技术人员可向上浮动二级工资,工作满8年后,可固定一级,并再向上浮动一级工资。继续做好地市级二、三级医院从技术上支援边远、少数民族、贫困县的卫生事业建设。要严格执行城市医生在晋升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职称之前到农村卫生机构服务分别累计半年、一年的服务制度。
  
  六、完善卫生经济政策
  
  各级政府对农村卫生事业的投入水平要随着经济发展逐步提高,调整卫生支出结构,加大对农村卫生的投入力度。农村卫生工作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安排。省、行署、市政府要根据需要,安排一定的农村卫生专项资金,重点用于贫困地区的传染病和地方病防治、基础卫生设施改善、人才培养等项工作。同时,动员社会广泛筹措资金,发展农村卫生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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