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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规范政府对农村卫生事业补助的范围和方式。政府对农村卫生补助的范围应根据政府管理卫生事务、行使卫生监督执法职责、开展公共卫生工作和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及事业发展需要确定。 (一)县本级卫生行政、执法监督、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和医疗机构经费补助范围和方式,执行《黑龙江省卫生事业补助政策实施意见》(黑财社[2001]25号)中相关规定。 (二)乡镇卫生机构上划到县级政府管理,经费预算指标相应上划到县级财政。对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给予定额和定项补助。定额补助主要包括乡镇卫生院承担的妇幼保健、计划免疫、传染病和地方病控制、健康教育以及贫困地区基本医疗等政策性补助。补助金额依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卫生状况、居民收入情况、服务人口、服务面积、服务数量等综合指标核定。定项补助主要包括乡镇卫生院的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和离退休人员费用。对乡镇卫生院的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的补助,根据开展工作需要,项目论证结果和国家规定的程序合理安排。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乡镇卫生院原全民所有制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按国家规定给予专项补助。 (三)对村卫生所和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工作和预防保健工作,属于地方政府委托的事项,由本级财政按劳付酬;属于村内安排的公共卫生和预防保健工作事项,由村委会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研究解决,具体办法由县级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报酬或补贴数额要按村卫生所和乡村医生、母婴保健员承担预防保健任务完成的数量、完成任务的难易程度确定,或按服务面积和服务人员核定。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农村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政府指导价,营利性医疗机构服务价格放开。县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价格的监管。农村卫生机构的税收政策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禁止向农村卫生机构和村个体医生乱收费。 七、加强药品供应与使用的管理 要加强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方便农民购药。支持、鼓励大中型批发企业兼并、改造地市、县(市)批发企业为地区基层配送中心。支持、鼓励管理规范的零售企业向农村发展连锁经营。促进农村卫生机构依法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也可通过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经当地药品监管部门批准后,由乡镇卫生院为乡村医生统一代购药品。 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药品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药品集贸市场、游医药贩等非法交易和制售假劣药品的行为,保障农民使用药品安全有效。 省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乡村卫生工作职能,制定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规范其用药行为。村卫生所(室)和乡村个体诊所除可经销由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省级卫生、药品监管部门审定的常用和急救用药外,不得从事药品购销活动。 八、实行多种形式的农民健康保障办法 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引导,支持实行多种形式的农民健康保障办法,建立适合农村经济状况的筹资机制和管理体制,并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农民自我健康保障意识。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合作医疗的组织领导。按照自愿量力、因地制宜、民办公助的原则,继续完善与发展合作医疗制度。合作医疗筹资以个人投入为主,集体扶持,政府适当支持,坚持财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县(市)财政可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作为合作医疗启动资金,支持合作医疗的开展。合作医疗的水平、形式可有所差别。要因地制宜地确定合作方式和筹资标准及报销比例,切实加强合作医疗的科学管理和民主监督,确保合作医疗经费使用公开合理,农民真正受益。有条件的地区,提倡以县(市)为单位实行大病统筹,帮助农民抵御个人和家庭难以承担的大病风险。 九、做好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卫生工作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农村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并根据需要安排扶贫资金和农村卫生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农村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卫生事业的发展。 要加强对地方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具体措施。采取换粮、改水或集体迁移等综合性措施,力争在5年内使危害严重的主要地方病得到基本控制。 要建立和完善城市卫生机构对口支援农村制度。城市卫生机构支农要与卫生扶贫结合起来,重点支援贫困、边境、少数民族地区的县、乡医疗卫生单位。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所辖区域的卫生支农工作的规划、协调、监督和考核工作;指导城市医疗机构与农村医疗单位建立稳定的对口支援关系。地市级城市二、三级医疗机构对口支援县级医疗机构和中心乡镇卫生院,县级医疗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城市医疗机构与受援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双向转诊的协作关系。支援单位与受援单位以签订协议书的形式确定对口支援关系,在协议书中要定目标、定任务、定方式、定时间。卫生行政部门要定期检查支援与受支援双方协议的执行情况。对口支援的方式方法要从实际出发,灵活多样,务求实效。支援单位要根据受援单位的实际需要,分期分批选派有经验的管理人员和卫生技术人员到受援单位兼职、进行讲学和技术指导,举办各种专业培训班,开展技术协作和技术攻关,安排受援单位人员进修,将自身更新的符合医疗标准的适宜设备无偿赠送给受援单位等。对于积极参与由政府组织的“三下乡”活动或其他形式的卫生支农活动的城市医疗机构,由派出地政府给予适当奖励和经费补助。 要积极沟通和联系社会各方面力量,多形式、多渠道支援农村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卫生事业的发展。在做好少数民族地区卫生工作中,要注重发挥民族医药的作用。 省体改办
省计委 省财政厅 省农委 省卫生厅 省药品监管局 省物价局 2002年4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