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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黔府办发[2002]0043号
【颁布时间】 2002-05-22
【实施时间】 2002-05-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1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贵州省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25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2年全省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黔党发[2002]7号)和全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座谈会精神,结合2001年我省湄潭、铜仁和贵定三县(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取得的经验,制定本方案。
  
  一、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推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规范农村税费制度,从根本上治理对农民的各种乱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进一步巩固农村基层政权,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长期稳定。按照“减轻、规范、稳定”的原则,努力做到“三个确保”,即确保农民负担得到明显减轻、不反弹,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
  
  根据上述指导思想,农村税费改革的基本原则是:从轻确定农民负担水平,并保持长期稳定;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采取简便易行的征收方式,规范税收征收管理行为;统筹安排,抓好改革试点的配套工作。
  
  二、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
  
  (一)取消乡统筹费、取消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现行按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一定比例征收的乡村两级办学(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修建乡村道路费。取消乡统筹费后,原由乡统筹费开支的乡、村两级九年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和民兵训练支出,由各级政府通过财政预算予以安排。修建乡村道路所需资金,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村级道路建设资金由村民大会民主协商解决,乡级道路建设资金由政府负责安排。农村卫生医疗事业逐步实行有偿服务,政府适当补助。原由乡统筹费开支的五项事业支出纳入乡(镇)财政预算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取消在农村进行的教育集资,取消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由财政预算安排。
  
  (二)取消屠宰税。
  
  (三)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以下简称“两工”)。为规范和加强对农民的劳务管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同时考虑到目前我省农业基础设施薄弱、建设任务重,决定全省用3年时间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两工”,2002年每个农村劳动力承担的“两工”不超过改革前的四分之三,2003年不超过改革前的二分之一, 2004年不超过改革前的四分之一,2005年起全部取消(三个试点县市按照去年已批准的方案执行)。在逐步取消“两工”期间,对保留的部分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不得强行以资代劳。“两工”取消后,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按照“量力而行、群众受益、民主决定、上限控制”的原则,实行“一事一议”,由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按多数人的意见决定。除遇到特大防洪、抢险、抗旱等紧急任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外,任何地方和部门均不得无偿动用农村劳动力。
  
  (四)调整农业税政策。
  
  1、确定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农民承包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的,计税土地为第二轮合同承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对二轮承包后,经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征用的计税土地不再作为农业税计税土地;对新开垦的耕地按规定免税到期的应纳入农业税计税土地。各级农业税征收机构要建立健全农业税计税土地档案,实行动态管理。计税土地发生增减变化时,农业税应当同步进行调整。对有纳税任务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生产的,计税土地面积为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
  
  2、调整农业税计税常产。农业税计税常产以1994—1998年5年间农作物的平均产量为依据确定,并保持长期稳定。
  
  3、核定的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和农业税计税常产等,必须以村民组为单位召开村民大会征求农民意见,得到农民认可,并张榜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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