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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山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中府[2002]54号
【颁布时间】 2002-05-22
【实施时间】 2002-05-22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712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行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推行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关于推行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中共中山市委、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意见》(中委[2002]5号)的精神,为做好我市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特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清产核资
  
  (一)范围: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范围是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及其属下的集体经济实体(包括各类经营服务性公司)。
  
  (二)内容:按照《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集体所有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全面清查核实、评估,界定产权关系,确定集体净资产总额。
  
  1、对属于集体的各种生产性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包括集体投资兴办的经营性物业,如厂房、商铺、市场等;集体净资产中的经营性货币资金(即现金、银行存款);对外投资资金、应收款项、有价证券,集体享受国家各种优惠政策(如税收、信贷、技改等)所形成的资产及其增值部分等,进行评估量化,折价入股。
  
  2、集体所有的农业、工业、商业性用地一般应作价入股。
  
  3、上级政府、社会团体及个人的无偿拨款、资助、补贴、馈赠等形成的资产,以及集体投资兴建的非经营性和福利性资产(如办公楼、学校、幼儿园、文化馆、老人院、影剧院、公园等),实行造册登记,不作价量化入股。
  
  4、以行政村为单位组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村民小组资产加入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时,村民的股份配置一般应根据该村民小组的入股资产计算,不能搞平调。有债务的村民小组,在入股前应先清理好债务,负债较多的,可以土地等实物资产置换,其余资产计入股份。
  
  (三)组织实施:清产核资工作应在镇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组织下进行,或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开展。
  
  (四)公布结果:清产核资后,各村组要将集体资产清查核实和产权界定的结果报镇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经股东代表会议确认后公布。
  
  二、股东资格界定
  
  (一)各镇区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股东资格界定的截止时间,统计在册的村民人口。
  
  (二)股东资格应按照“依据法律、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以村民的户籍、承包责任田、履行义务等实际情况为基本依据,以原参加集体分配的村民为基础进行界定;原户籍属本地的在读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兵等应具有股东资格。
  
  (三)在第二轮土地延包中已实施土地承包权固化的,可作为本次改革中股东资格认定的依据。
  
  (四)对外嫁女及其子女等股东资格界定及股权配置,要遵照法律原则和有关政策办理。
  
  (五)股东资格认定后,必须张榜公布,经股东代表大会确定;对股东资格认定有异议的,由村民会议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讨论决定。
  
  三、股权设置及管理
  
  (一)经清产核资和资产量化折股后,形成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总股本金,可划分为集体股和个人股,其中集体股所占比例一般应在30%以上;个人股按经确定资格的股东人数分配。集体股与个人股的比例、个人股的股份档次及其股数配置,由各村通过股东代表大会确定。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可根据需要增设募集股,用于解决特定人员享受股份权益的问题或募集发展资金。募集股以现金购买。
  
  (二)个人股实行股权固化,股权固化后,新生和迁入的人口不再配置个人股份。今后新迁入和新出生的人口,主要通过股权继承、受赠或按市场原则以募集股的方式成为新股东。
  
  (三)个人股可以在本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内继承、赠与。股东死亡的,其股份的继承按《继承法》办理;没有法定或指定继承人的,被继承人的股份划入集体股。个人股赠与时,必须向集体提出书面申请,经董事会审核同意后,按规定程序进行股权变更登记后方可生效。
  
  (四)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对股东发给股权证书,作为股东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股权证书必须由董事长签名、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盖章。股权证书以家庭为单位制发,也可按“一人一证”制发。
  
  四、股份收益分配
  
  (一)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股份收益分配要坚持效益决定分配、盈利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当年的税后收益应先予弥补上年亏损,减除组织的管理费开支,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再按集体股与个人股的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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