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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经济功能区)经贸局,各行业协会、全市各企业: 根据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中有关“实施名牌战略,振兴民族工业,鼓励企业生产优质产品,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创立名牌产品。”的精神,为全面提高我市企业产品质量和企业管理水平,促使企业走质量效益型的道路,以应对我国加入WTO后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形势,扩大我市产品的影响和市场占有率,现决定从今年起在全市开展创优质和名牌产品活动。 一、成立珠海市创优质和名牌产品工作指导委员会,由市经贸局牵头,邀请市科技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区和经济功能区的有关负责人以及市质量管理协会、各有关行业协会的负责人参加。指导委员会负责全市开展创优质和名牌产品活动的指导和审定工作。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该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局科技与质量科。 二、全市经贸企业创优质和名牌产品工作按《珠海市创优质和名牌产品奖实施办法(试行)》(见附件)开展。 三、希望各区和经济功能区、全市各企业的全体员工,进一步认真贯彻《质量振兴纲要》,提高质量意识,以质量振兴为己任,为提高我市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作出应有的贡献。 四、各辖区和经济功能区、各企业在开展创优质和名牌产品的工作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送市经贸局科技与质量科。 附件:《珠海市创优质和名牌产品奖实施办法(试行)》 二00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珠海市创优质和名牌产品奖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全市经贸企业提高产品实物质量,生产优质和名牌产品,提高我市产品的总体质量水平、产品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根据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珠海市优质产品和名牌产品奖是珠海市产品质量的荣誉称号,其中优质产品是名牌产品的基础,而名牌产品是优质产品的提高。 第三条 市优质产品是指具有市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产品实物质量处在全市同行前列,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用户满意,经济效益较好的产品;市名牌产品则是指各项技术质量指标名列全省、全国的前茅,并且在全省、全国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优质产品。 第四条 创市优质和名牌产品奖以政府引导,企业自愿申请,市场用户评价和专业协会评分推荐相结合为原则。 第五条 市优质和名牌产品审定工作坚持科学、公证、公开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工作目标:每年创市优质产品8个,创市名牌产品3个,通过创市优质和名牌产品工作,使我市工业产品质量不断稳定提高。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七条 市优质和名牌产品奖授予范围是:珠海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所生产的各类工业产品。 第八条 市优质和名牌产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产品必须具有本企业在国内的注册商标; 2.工业产品必须经过市级或市级以上技术鉴定并批量生产达两年以上。传统产品及生产历史较长的产品,可免技术鉴定,但要由市科技局、市技术质量监督局或有关行业协会出具免于技术鉴定的证明; 3.产品适用性好、安全、可靠。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 4.产品按标准生产,产品实物质量水平较高,经市级或市级以上检测部门检测,产品性能在全市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产品在创市优质和名牌联合评比中名列前茅,产品质量代表珠海市产品的先进水平。 5.产品适销对路,具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市场占有率较高,产销率达96%以上,用户满意率达90%以上; 6.产品技术水平先进或有一定特色。企业设备和计量、质量检测手段必须能满足生产和质量的要求,关键工序一次合格率(或产品收率)要达到90%以上; 7.企业能加强质量教育、标准化、计量等基础工作,积极贯彻GB/19000-ISO9000族标准或推行(TQM)全面质量管理验收合格,建立了适宜的质量体系并有效运行。企业质量管理工作在市内处于先进水平。 8.申报名牌产品必须取得ISO9000族标准认证,并事先或同时取得优质产品称号。 第九条 有以下情况的不能申报市优质和名牌产品: 1.使用未在国内注册产品商标的。 2.产品出现亏损、企业出现经营性亏损的。 3.国家、省、市质量监督抽查出现不合格的,两年内不能申报市优质和名牌产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