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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郑政办[2002]44号
【颁布时间】 2002-05-21
【实施时间】 2002-05-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2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开展行政执法三清理二规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政府法制局拟定的《郑州市开展行政执法“三清理”“二规范”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认真抓好落实。
  
  
二○○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郑州市开展行政执法“三清理”“二规范”工作实施方案
  
  (郑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为适应我国加入WTO新形势,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决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行政执法机关开展清理行政执法主体、清理行政执法依据、清理具体行政行为(以下简称“三清理”)和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文书(以下简称“二规范”)工作。现就我市开展行政执法“三清理”、“二规范”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以建立健全和落实行政执法、执法监督的各项制度为中心,促进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合法、公开、公正、高效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奠定坚实的基础,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工作任务
  
  通过开展行政执法“三清理”、“二规范”活动,保证我市所有的执法组织都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授权,所有的执法行为都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所有的执法程序都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所有的执法人员都符合法定条件。清理结果将向全社会公布,增加行政执法的公开透明度,减少或杜绝行政机关在执法中的越位、缺位、错位、扰民现象。
  
  (一)清理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主体包括行政执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共三类。各级各部门要结合这次政府机构改革,全面清理现有的各类行政执法主体。所有具有行政执法权的组织必须有编制部门依法批准的文件,接受委托的组织必须有合法明确的委托手续。同时,还要对现有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清理整顿。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是行政执法机关或组织的正式在编人员,并按《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对临时工、合同工、借用人员、工勤人员等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要坚决予以清退、调离。
  
  (二)清理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机关开展行政执法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认真清理本级本部门负责贯彻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并汇编成册。已明令废止的文件必须立即停止执行,不得作为行政执法依据,否则,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本部门承担,并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三)清理具体行政行为。各级各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对照本级本部门负责贯彻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逐一分类登记具体行政行为。本次清理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以及行政许可(审批)、行政登记、行政征收规费、行政确认、行政发放抚恤金、行政强制措施等各类具体行政行为,并确定本部门具体负责实施该项具体行政行为的内设科(处)室或所属二级机构。
  
  (四)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各级各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区别不同种类的行政执法行为,分别制定并健全行政执法程序,明确承办机构、执法人员,划分执法权限,依法确定执法期限。凡属于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行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法定程序执行,不得简化和变通。
  
  (五)规范行政执法文书。各级各部门要对当前正在使用的行政执法文书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和规范。凡属于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和国务院各部门、省市人民政府要求的内容,行政执法文书必须按规定予以明确和完善。对行政处罚的执法文书,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办[1999]68号)要求进行规范。所有行政执法文书,不得以本机关红头文件代替。凡是没有制作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或制作的行政执法文书不规范、不完善的,要抓紧时间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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