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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人事厅等部门制定的《青海省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试行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青海省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试行意见 (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二00二年四月) 为做好我省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工作,根据中发[2001]3号、国转联[2001]6号、国转联[2001]8号和国转联[200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管理的原则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实行“属地安置,分级管理”的原则,即根据接收安置计划和接收安置条件,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统一接收,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负责管理。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与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同时进行。 二、计划编制与接收安置 (一)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计划,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按照中发[2001]3号文件及我省有关规定的安置原则下达。 (二)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档案,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按计划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档案移交办法接收,安置计划下达后向州(地、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移交。 (三)符合西宁地区安置且配偶在省直单位或驻青部队、中央驻青单位工作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统一管理。 (四)从西宁市入伍且配偶在西宁市及其所辖区、县工作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西宁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统一管理。 (五)申请到州(地、市)安置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所在州(地、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统一管理,所在县(市)协助办理落户等有关手续,并负责日常管理。 (六)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报到通知,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统一发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接到通知后持师以上机关行政、组织、供给关系介绍信,在45日内到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报到。 (七)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安置,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负责,与计划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安置。 三、退役金发放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发放,比照国家公务员统发工资的办法,采取“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核准人数、核定人员退役金标准、编制预算、财政部门拨经费、银行代发到人”的管理方式。 (一)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负责核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人员情况,统计退役金标准和计发比例等;建立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人员、退役金数据库和退役金管理台帐;按规定时限向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申报退役金发放计划。 (二)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对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申报的退役金发放计划审核后,向省财政部门提供退役金发放清单;将首次领取退役金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个人款项核定表格一式三份分别存入个人档案、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及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个人留存。省财政部门对照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核准的应发退役金人数和标准,进行审核,向代发银行提供发放清单和资金拨付,建立退役金预算档案。代发银行设立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专户,并按照代发合同逐月将退役金按时足额拨付到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个人帐户。 (三)在预算执行中,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人数和退役金数额发生变动时,州(地、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要在变动当月20日前汇总上报省军转安置部门,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审核后在当月25日前报省财政部门,由省财政部门及时通知代发银行。每季度终了,代发银行、财政部门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要对退役金发放情况进行对帐。 (四)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免征个人收入所得税。 (五)发生退役金和其他经费重复发放和虚报、冒领的,立即停发退役金等一切费用,直至如数追回,并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六)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者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从被选用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不再享受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有关待遇。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选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后,退役金照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