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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经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领导小组同意,现将《大连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大连市民政局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卫生局 大连市监察局 二○○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大连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缓解我市患重大疾病特困居民的医疗困难,保障特困居民的基本生活,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依据《大连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是政府从救急的角度为缓解患重大疾病特困居民医疗困难提供的一种资金帮助。 第三条 大连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领导小组(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患重大疾病特困居民医疗救助的审批工作。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监察局派员参加,负责全市患重大疾病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工作的协调、审核工作。 第四条 市及各区、市、县民政部门负责患重大疾病特困居民医疗救助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管理、核定及筹集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确认医疗机构、认定医疗费用收据是否真实,并督促医疗机构在医疗方面以合理的价格提供比较优质的服务。 监察部门负责对年度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患重大疾病特困居民的医疗救助有关工作,并组织开展好多种形式的社会帮扶活动。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五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城乡居民,可以申请政府给予医疗救助: 1、患病居民本人正在享受本市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农村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农村特困户救济待遇; 2、患病居民本人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且医疗费用发生前一年内所在单位从未给其报销过医疗费。 第三章 救助病种 第六条 特困居民患有下列重大疾病,可以给予医疗救助: (一)慢性肾衰竭(尿毒症)并进行定期血透、腹透的; (二)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 (三)中晚期慢性重型肝炎及并发症; (四)经市政府公布需救助的其他重症疾病。 第七条 经市政府同意,市领导小组将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地向社会公布需救助的重症疾病。 第四章 指定医院 第八条 市领导小组确定市内四区各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和其他区、市、县的第一人民医院以及长海县各乡镇人民医院为我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指定医院(以下简称指定医院)。 第九条 患重大疾病需申请政府救助的特困居民,属于市内四区的,必须在市内四区各指定医院就医;属于其他区、市、县的,可在户籍所在地指定医院就医,也可到市内四区各指定医院就医。 第十条 各指定医院应参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患重大疾病特困居民提供治疗。 第十一条 特困居民到本市以外或本市非指定医院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超出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发生的医疗费用,均不在医疗救助范围之内。 第五章 救助标准 第十二条 符合救助条件的特困居民全年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1000元时,按当年发生医疗费实际个人负担部分的50%给予救助,但全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5000元。 确属特殊情况,需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市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后,可适当增加医疗救助比例。 第六章 救助申请 第十三条 患重大疾病特困居民需要救助的,应持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科(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大连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 《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批准后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区、市、县民政局、财政局各存一份。 第十四条 申请救助时个人实际支付医疗费用一般应累计到1000元以上;确有困难者可随时申请,但每月只能申请一次。 第十五条 患重大疾病特困居民在申请医疗救助时,需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大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发的《大连市非农人口最低生活差(定)额保障金领取证》(含困难职工帮困卡),大连市农村社会救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发的《大连市农村特困户救济金领取证》或各县(市)、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农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