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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新政办发[2002]77号
【颁布时间】 2002-04-29
【实施时间】 2002-04-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2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边销茶经营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边销茶经营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边销茶经营管理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经贸委二00二年三月十二日)

  
  边销茶,又称紧压茶,砖茶(包括青砖、米砖等),是我区少数民族群众传统的生活必需品。做好边销茶的长期稳定供应,事关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区边销茶市场管理,规范流通秩序,保障人民健康,确保少数民族群众喝上“放心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边销茶产销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9号)和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国家民委等七部、委(局、社)《关于进一步加强边销茶产销管理的实施意见》(国经贸贸易[2001]12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认真做好边销茶市场清理整顿和规范工作
  
  边销茶是一种特殊商品,政治性和政策性很强。边销茶的生产和供应,长期以来受到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我区是边销茶消费的重要省区,需求量大、涉及面广,搞好边销茶市场管理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这次全国清理和整顿边销茶经营秩序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家有关文件要求,对现有的边销茶生产和批发企业进行全面的清理整顿,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边销茶市场流通秩序,切实把清理和整顿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一)自治区边销茶市场的清理整顿工作由自治区经贸委牵头,会同自治区计委、民委、财政厅、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供销社等部门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实施。各地边销茶市场清理整顿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经贸委、计委、民委等有关部门实施。
  
  (二)坚决查封和取缔不具备生产条件、未经批准建立的边销茶生产厂(点),对查获的生产原料和劣质产品及其生产设备一律依法没收,并不得出租、变卖和易地使用,同时对制假售假的责任人要依法惩处。
  
  (三)自治区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在这次清理和整顿边销茶市场秩序工作中,要从大局出发,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同时,要进一步加大新闻媒体宣传力度,加强社会监督,增强消费者的自我保护和防范意识,引导各族群众购买货真价实、质量可靠的边销茶。
  
  (四)要对全区现有边销茶经营公司及各地、州、市边销茶经销企业逐一进行检查,登记备案,重新确定其经营资格。各地要在2002年5月底前将本地区边销茶经营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见附件一)报送自治区经贸委、民委,由自治区经贸委会同自治区计委、民委等有关部门对边销茶定点批发企业进行资格认定和登记。
  
  各地、州、市要将本地区清理和整顿边销茶经营企业、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及进一步规范边销茶市场秩序工作情况,于2002年6月15日前报自治区经贸委。自治区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将督促检查本实施办法的贯彻执行情况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严格边销茶市场准入,规范经营管理行为
  
  (一)对进入我区市场的边销茶实行定点购进,只有国家边销茶定点生产企业才能向我区供应边销茶。
  
  1、凡申请向我区供货的边销茶国家定点生产企业必须将国家认定、公布的文件、省级质量技术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营业执照副本(经营范围内注有“生产加工边销茶”字样)以及企业产品的规格、重量、包装等实物样品报送自治区经贸委、民委等有关部门审核。
  
  2、国家定点边销茶生产企业向我区定点批发企业供应的边销茶品种、品牌及生产企业名单,由自治区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通过新闻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布。
  
  3、定点生产企业向我区供应的边销茶,外包装须具有特征明显、简便易识的防伪标记(由自治区统一设计和监制),并注明“边销茶定向专销”等字样。
  
  4、边销茶定点生产企业只能向自治区确定的边销茶定点批发企业供货。
  
  (二)经自治区认定的区内边销茶定点批发企业才能从事边销茶的批发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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