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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提高职业指导人员业务素质,促进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按照《招用技术工种人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6号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关于开展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培训和鉴定工作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2号)要求,我市将全面开展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培训和鉴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培训和鉴定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职业介绍或职业指导工作的人员。 二、培训和鉴定原则 全市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培训和鉴定实行全国统一标准、统一教材、统一命题、统一考务管理、统一证书的原则。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分为职业指导员、助理职业指导师、职业指导师、高级职业指导师4个等级。各等级的申报条件见《职业指导人员技能等级条件和学历要求一览表》(附件)。 三、培训和鉴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全市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培训和鉴定工作统一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领导下实施。在市就业服务管理局成立“重庆市职业指导人员培训中心”,负责全市职业指导人员的职业资格申请报名、申报资格审查及培训组织工作,并按规定完成职业指导人员申报参加技能鉴定的组织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区职业指导人员培训和鉴定的组织申报工作,于每年5月将本地区申报人员名单及申报等级汇总后报市职业指导人员培训中心。 四、培训及鉴定方式 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教材和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由重庆市职业指导人员培训中心统一组织报考人员的自学及集中培训工作。集中培训时间安排在考前一星期左右。培训教材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征订。 按照《职业指导人员国家职业标准》有关规定,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鉴定方式由三方面组成:书面考核,分值100,采取闭卷笔试方式;操作考核,分值100,采取实际操作或案例分概等方式;综合评定,分值100,采取结合本人工作成绩由专家评定的方式。三部分成绩均在60分以上为鉴定合格。 五、已获《重庆市职业介绍资格证书》人员的考核换证工作按照《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0号令)的要求,我市实行职业介绍机构工作人员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制度,原《重庆市职业介绍资格证书》从2002年7月1日起停止使用。已取得《重庆市职业介绍资格证书》、现仍从事职业介绍或职业指导的人员,经过全市统一组织考核后,可换发职业指导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考核内容:符合申报条件的换证人员,结合本人工作实践,写出不少于3000字的工作总结,内容包括所从事的工作内容、时间及工作情况、对该项工作的认识及建议。 鉴定方式:采取专家评定的方式。换证人员工作总结由所在工作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区县(自治县、市)职业介绍机构管理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市)职业介绍机构管理部门将本辖区内换证人员工作总结汇总后交市就业服务管理局;由市职业指导人员培训中心、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专家按规定进行鉴定。鉴定合格者换发职业指导人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时间安排:各区县(自治县、市)于6月15日以前报送有关考核换证资料。全市拟于当月组织鉴定和换证。 六、咨询电话 重庆市职业指导人员培训中心(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内)电话:67513116、67510722; 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电话:63627284 附件:职业指导人员技能等级条件和学历要求一览表 二00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 职业指导人员技能等级申报条件和学历要求一览表 申报职务 申报条件 教育程度 职业指导员 助理职业指导师 职业指导师 高级职业指导师 高中、中专毕业(含同等学历) 连续从事本职业2年以上,胜任工作,经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1、连续从事本职业5年以上,胜任工作,经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担任职业指导员2年以上 1、连续从事本职业6年以上,胜任工作,经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担任助理职业指导师2年以上; 3、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获得相应成果 1、连续从事本职业9年以上,胜任工作,经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