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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特别是国务院决定在辽宁进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以来,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工作有了明显进展,保障制度框架体系不断完善,管理和运行机制进一步健全,保障金申请审批和管理发放程序初步实现了规范化,绝大多数符合保障条件的城市困难居民纳入了保障范围,维护了城市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促进了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但是,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需要引起重视的问题,有的地方城市低保工作属地化管理原则还没有完全落实,财政投入资金不足;组织管理机构不健全,特别是基层组织管理机构和人员、经费未按规定落实;管理工作不够规范,管理手段落后;个别地区尚有符合保障条件的城市困难居民未纳入保障范围。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城市低保工作,尽快将符合条件的城市困难居民纳入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城市低保工作的责任感 城市低保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城市传统社会救济制度的重大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具体体现。做好这项工作,对于保障城市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特别是随着我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的不断深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更迫切需要加强城市低保工作,为城市贫困人口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因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城市低保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采取有力措施,狠抓落实,切实做好城市低保工作。 二、加大工作力度,尽快将符合条件的城市困难居民纳入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 按中央要求,6月底前要将符合条件的城市困难居民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为党的“十六大”的胜利召开创造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各地要按照中央的要求,根据全省城市低保对象普查结果,制定保障计划,确保在6月底前将符合条件的城市困难居民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各级政府要按属地化管理原则,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低保资金投入力度,并将低保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要坚决杜绝不列、虚列、列而不支和挤占挪用低保资金现象。各级政府要加大对低保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和管理发放情况的督促检查力度,确保保障金及时发放到保障对象手中,防止发生拖欠。 三、严格按政策规定计算低保对象的家庭收入 对申领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市困难居民,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计算其家庭收入。家庭人均收入及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方可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在岗职工、离岗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和离退休费的人员,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87号)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贯彻国务院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要求,按照当地政府公布的有关标准计算其“应得收入”。上述人员领取的“应得收入”高于当地政府公布标准的,按实际领取额计入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布标准的,按当地政府公布的标准计入家庭收入。对因拖欠上述人员的应得待遇而造成其家庭生活困难、又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应采取临时救济和社会互助的办法解决其生活困难。 对自谋职业者的收入,要按当地行业评估标准计算,实际收入高于当地行业评估标准的按实际收入计算。行业评估标准由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对有劳动能力、符合就业条件而未就业人员,要按实际收入计算本人收入。为了鼓励其劳动自救,维护低保制度的公正、公平,对有劳动能力、符合就业条件而未就业的,应视情况采取定期定额救助或粮油补助办法;经两次介绍、无正当理由不就业或无正当理由两次不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劳动的,不能享受低保待遇;实行家庭收入定期申报制度,低保对象每月要向管理审批机关申报家庭收入变化情况,如不按时申报,视为自动放弃保障待遇;街道和社区要采取入户调查、单位索证、行业评估、居民代表评议、跟踪消费、组织保障对象参加公益性劳动等办法,核实其家庭收入(特别是隐性收入),同时建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对隐瞒家庭收入、骗取保障金的,要取消其保障资格,并给予一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