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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计委,建设局(建委): 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城市供水价格全国统一审价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2]395号)和上海会议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城市供水价格改革,逐步建立有利于节约用水和防治水污染,促进供水企业加强内部管理的水价形成机制,经省计委、省建设厅共同研究,现就我省贯彻城市供水价格全国统一审价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城市供水统一审价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几年,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我省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取得较大进展,许多县、市都逐步调整提高了城市供水价格,出台了污水处理价格政策,这对于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建设,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防治水污染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我省的城市供水价格与全国一样,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中较为突出的是水价形成机制不完善,企业缺乏成本控制、加强管理的内在动力。此外,有的地方在水价不断调整的同时,城市供水企业成本也随之不断上升。开展城市供水价格审价工作,是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精神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了解城市供水价格现状和存在问题,建立合理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水价形成机制,提高水价制定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透明度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水资源短缺、结构性缺水的严重性,以及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防治水污染的紧迫性,从保持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大局出发,统一认识,加强领导,把这次全国统一开展的城市供水审价工作作为推动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基础工程”和维护广大用户利益的“民心工程”来抓,认认真真、扎扎实实,切实抓出成效。 二、明确把握审价工作的主要内容 全面审查城市供水企业1999年、2000年、2001年三年内供水价格调整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费用、财务收支情况,以及附加在水价内的各种基金、收费。 主要内容是: (一)企业制、供水成本。成本审查包括城市制水、供水主营业务的成本、费用和非主营业务的成本、费用。严格区分主营业务与非主营业务,非主营业务的成本费用不得计入城市供水价格。分析水价调整后企业成本增加的各项因素(特别是产销差率中的管网漏损率),造成企业出现新的亏损各项因素中哪些属正常合理的,哪些属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 (二)企业员工劳动效率。审查城市供水企业人均劳效,分析有无人员过多造成劳动效率低下问题,分析城市供水企业生产工人、管理与工程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结构是否合理,有无非生产人员所占比重过大的问题。 (三)城市供水能力与高日供水量。审查城市供水能力与城市供水量的比例。分析供水能力与高日供水量是否相适应,有无因城市供水设施建设过度超前,导致城市供水价格攀升和加大城市供水企业负担的问题。 (四)随水价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审查附加在城市供水价格上的各种收费、基金的批准机关、文号、项目、标准、年度收费额、用于城市供水企业扩大再生产的金额和所占比重等,并逐一查对、登记、汇总。分析哪些属于合法合理的,哪些属于合法不合理的,哪些是不合法不合理。 (五)企业供水总表与户表计量和费用分摊。审查总表供水计量是否准确,有无乱挤、乱摊现象,分析抄表到户的合理成本,以及造成总表与户表计量差的不合理因素及原因。 (六)企业财务收支情况。审查企业主营业务和非主营业务等各项收入、支出情况,有无因不合理支出造成成本上升甚至企业亏损的问题。 三、审价工作的安排 (一)审价工作分工。我省城市供水价格审价工作由省计委、省建设厅统一组织开展。16个地州市政府(行署)所在地城市是我省此次审价工作的重点。其中,昆明市水价审查工作由省计委、省建设厅直接负责。其余15个地州市政府(行署)所在地城市的水价审查工作由地州市价格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计委、省建设厅审查。地州市政府(行署)所在地以外城市由各地州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审查工作。 (二)审价工作方法。审价工作采取按年度和按调价周期审查两种方式进行。年度审查是审查企业1999年至2001年各年度生产经营情况。按调价周期审查是以进入1999年后第一次水价调整开始至下一次调价为一个周期,从1999年至2001年底调价几次,即有几个周期。以年度生产经营情况为调价测算基础的,可以只采用按年度审方式;以跨年度生产经营情况为调价测算基础的,应当同时采用两种方式进行审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