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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在审价工作中,除核查城市供水企业各类报表、原始生产记录、台账外,还应对取水(购水)量、售水量、水费回收额及各项支出等整个生产经营过程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验证。 (三)审价工作步骤。16个地州市政府(行署)所在地城市水价审价工作于2002年5月中旬开始。按审价工作分工,由价格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1999年至2001年三年来城市供水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按上述第二条规定进行全面审查。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提供成本、费用、开支、年度财务报表等审价所必须的基础材料,并加盖企业印章。 四、审价工作的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水价审价工作,是2002年全国计划会议和全省计划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抽调成本调查队专业人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专门班子,提供经费等物质保障,对参加水价审价工作的人员进行法规、政策的培训,为做好这项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与沟通,积极做好对城市供水企业的宣传解释工作,取得相关部门和企业的理解和支持,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工作。 各地州市价格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因地制宜地制定审价工作方案,在做好具体承担的审价工作的同时,有计划、分阶段、按步骤组织好本地区其他城市的审价工作,及时了解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力量进行指导督查和审核把关。 (二)保证审查质量。地州市价格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做出审价结论,并填写报表(见附表),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对审价情况进行论证。审价结论应当包括城市供水企业分布、制供水能力、成本费用等基本情况;城市供水企业成本上升的主要原因和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促使城市供水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强化投资约束,提高城市供水企业生产经营和资金使用效率以及提高水价制定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透明度的政策措施。要注意排除干扰,确保审查数据的真实性。 (三)认真进行总结。各地审价工作原则上应于2002年6月底前完成。地州市价格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审价工作做出全面汇总分析,总结本地区水价管理中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建立比较合理的水价成本、费用构成及利润水平参照体系,逐步建立定期审价和专家评审制度以及加强企业管理推进企业改革的具体意见。同时,要结合审价工作,统筹考虑污水处理价格、水资源费,回用水(中水)价格,研究制定本地区水价改革规划和计划。 各地审价工作全面总结和地州市(行署)政府所在地城市的审价结论应于2002年7月15日以前以书面形式报省计委、省建设厅。审价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计委、建设厅反映。 附件: 调查表:一、城市供水企业基本情况表 二、城市供水企业主营业务成本费用表 三、城市供水价格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表 辅助调查表: 一、城市供水企业基本情况明细调查表 二、城市供水企业供水成本明细调查表 三、城市供水企业管理费用明细调查表 四、城市供水企业劳动工资明细调查表 表一: 城市供水企业基本情况明细调查表 城市及公司名称: 项目行次及关系( )年 水厂数量1 企业所有权类型2 企业组织形式3 企业资本构成4 一.资产及财务状况(万元)5X 1.注册资本6 2.固定资产7=8+11+12+13 (1)固定资产净值8=9-10 固定资产原价9 累计折旧10 (2)工程物资11 (3)在建工程12 (4)固定资产清理13 3.流动资产14 4.递延资产15 5.无形资产16 6.国家资本17 7.所有者权益(净资产)18=19+20+21+22 (1)实收资本19 (2)资本公积20 (3)盈余公积21 (4)未分配利润22 8.主营业务收入23 9.主营业务销售成本24 10.销售税金及附加25=26+27+28+29 (1)增值税26 (2)城建税27 (3)教育附加28 (4)其他29 11.主营业务期间费用30 12.主营业务净利润31=23-24-25-30 13.净资产利润率(%)32=31/18*100% 二.供给与销售(万吨)33 1.设计日综合生产能力34 2.实际日综合生产能力35 3.高日供水量36 4.平均日供水量37 5.年供水总量38 6.年售水总量39=40+41+42+43+44+45 (1)生活用水40 (2)工业用水41 (3)经营服务行业用水42 (4)行政事业性单位用水43 (5)特种行业用水44 (6)公共用水45 7.年销售收入(万元)46=47+48+49+50+51+52 (1)生活用水47 (2)工业用水48 (3)经营服务行业用水49 (4)行政事业性单位用水50 (5)特种行业用水51 (6)公共用水52 8.年欠缴水量53 9.年欠缴水费(万元)5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