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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文[2002]120号
【颁布时间】 2002-04-28
【实施时间】 2002-04-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3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敖江流域水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

[接上页]

  --生活污水处理率低。对山仔水库而言,生活污水汇人的比例很高,而目前流域内还没有建设城镇污水处理厂,沿岸乡(镇)生活污水都是未经处理而排入水体,在一定程度上使山仔水库日趋富营养化。
  
  2.红庙岭垃圾场渗滤液的问题尚未解决。红庙岭垃圾场渗滤液对敖江下游造成了污染,并直接影响到连江县的水源质量。
  
  3.敖江流域的梯级开发降低了水的自净能力。敖江流域的梯级开发减缓了水的流速,使水的更换期延长、复氧能力降低,同时给藻类生长提供了有利条件。
  
  4.工业废水排入流域水体,影响水体水质。流域工业污染企业虽已完成“一控双达标”任务,但目前的达标还只是少量污染因子达标,而不是全面达标。
  
  此外,石材企业虽已进行了综合整治,但仍有偷排、漏排污水、废料的现象;石材业废料侵占大量土地、矿区“挂白”等生态破坏现象严重;石材厂点多面广,缺少规模效益。
  
  二、敖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的总体构想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以保证流域饮用水水源质量为重点,以维护流域生态环境平衡、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和身体健康水平为根本出发点,突出整体观念,促进流域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
  
  (二)基本目标
  
  --总目标。到2005年,使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剧的势头得到有效控制,流域各省控监测断面水质按功能分区达到规定的标准,山仔水库水质达到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标准。生态保护区建设取得初步成效,水土流失中、重度区基本得到遏制。环境管理和监测体系基本健全。到2010年基本控制全流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敖江流域成为全省环境保护的示范区。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流域各县(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国家和省下达的计划指标内。“十五”期间各县(区)主要污染物的年排放量控制指标见表1。
  
  表1 主要污染物年排放量控制指标
  

  ┌─────────────────────┬─────────────┐
  
  │行政区域│COD(吨) │
  
  ├─────────┬───────────┼─────────────┤
  
  │宁德市│古田县│1700(全县)│
  
  ├─────────┼───────────┼─────────────┤
  
  ││晋安区│300(全区) │
  
  │福州市├───────────┼─────────────┤
  
  ││罗源县│1239.1(全县)│
  
  │├───────────┼─────────────┤
  
  ││连江县│1867.5(全县)│
  
  ├─────────┴───────────┼─────────────┤
  
  │ 合计 │5116.8│
  
  └─────────────────────┴─────────────┘
  
  
注:以上为暂定数,待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下达后最后确定。
  
  --环保投入指标。“十五”期间,加大环保资金投入,逐年提高环保投入占同期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力争到2005年达到1.6%。
  
  --城镇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指标。到2003年全面完成在岸边堆放的生活垃圾和工业废渣清除工作。到2005年山仔水库周围一级保护区内5个乡(镇)所在地和较大村庄各建设一个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到2010年山仔水库上游各乡(镇)各建设一个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指标。加强敖江干流和支流两岸一重山的涵养林和护坡护岸林保护,全面禁止开山炸石和乱砍滥伐。
  
  --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十五”期间,在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全部搬迁或关闭,流域其它区域内畜禽养殖废水应治理达
  
  标;农村生态环境恶化的势头和面源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水平明显提高,建成1-2个生态环境示范乡(镇)。
  
  三、敖江流域水环境功能区划
  
  根据《敖江流域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在敖江流域设立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范围:山仔水库的傍尾至塘坂水库大坝(包括敖江支流至樟后、半岭、黄竹头、日溪桥、党洋的河段)的水域及其两岸100米以内的陆域和敖江下游长汀至已古下游300米处的水域及其两岸100米的陆域。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执行GHZB1-1999《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水质标准,其中从塘坂水库大坝至傍尾及日溪库区还应执行控制湖泊水库特定项目Ⅱ类标准。一级保护区内不得设有排污口,禁止开展旅游活动、网箱养殖、石板材开采和加工、畜牧业生产及机动船水上运输和维修等污染水源的活动。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设置的排污口,应于2001年底前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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