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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工程项目配套专业监理工程师或者监理员承担的工程监理任务量不得超过3项委托监理合同工程监理任务,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工程只能承担1项委托监理合同工程监理任务。 第三章 工程项目监理机构 第十七条 监理企业应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组建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监理机构一般由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员组成。 第十八条 项目监理机构中配备监理人员的数量和工程技术专业应根据监理的任务范围、内容、期限、专业类别以及工程的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并应符合委托监理合同中对监理深度和密度的要求,能体现监理机构的整体素质,满足监理目标控制的要求。 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数量一般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数量不得少于4人(不包括监理员数量)。 (二)其他类别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数量不得少于3人(不包括监理员数量)。 (三)住宅小区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数量,按照主要专业监理人员承担的监理任务量不超过3个单位工程配备,且工程监理人员的工程技术专业与工程项目所需专业相配套。 第十九条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资质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总监应具有总监岗位证书和本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书,且工程技术专业与工程项目需要的主要专业相一致,承担的监理任务量不超过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标准。 (二)总监代表应由工程项目主要专业监理工程师兼职,且具有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和总监书面授权书,承担的监理任务量不超过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标准。 (三)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具有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且工程技术专业与工程项目需要的各种专业相一致,承担的监理任务量不超过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标准。 (四)各专业监理员,应具有监理员岗位证书,且工程技术专业与工程项目需要的各种专业相一致,承担的监理任务量不超过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条 项目监理机构必须做到: (一)施工现场悬挂企业名称且标注资质等级; (二)施工现场办公室悬挂监理机构资质许可证、组织机构设置图、监理人员职责、监理工作流程图、监理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岗位证书的彩色扫描打印件或者彩色照片等; (三)监理人员佩戴由本企业统一印制并签章的胸章和印有本企业简称的安全帽; (四)委托监理合同、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总监和总监代表的书面授权书等存放在施工现场办公室; (五)应用计算机辅助管理和使用必要的监督检查仪器、设备实施工程监理; (六)积极主动的协助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 2家以上监理企业联合对1项委托监理合同工程实施监理的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以下简称委托监理合同)“附加协议条款”中应明确由哪些企业联合实施监理; (二)联合监理企业双方应依法订立联合监理协议或合同,且取得建设单位的同意和签章; (三)项目监理机构由联合监理企业双方的监理人员共同组成,且同级别企业实施联合监理时,总监由在委托监理合同上签章的一方派出,其他专业监理工程师或者监理员由双方派出或另一方派出;高级别和低级别企业实施联合监理时,总监由高级别企业派出,其他专业监理工程师或者监理员由低级别企业派出。 第二十二条 项目监理机构中监理人员工程技术专业配备可随工程施工进展情况作相应的调整,当需要进行调整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提前一周报告建设单位,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擅自调整的追究弄虚作假责任。 第二十三条 项目监理机构总监不得随意变更,确实需要变更时监理企业应提前一周报告建设单位,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变更总监,擅自变更总监的追究弄虚作假责任。 第二十四条 外埠及境外监理企业或组织,进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承揽建设工程监理业务,中标之日起10日内,均须到市建委建设监理管理机构办理进连承担工程监理任务备案手续,经备案取得《大连市外埠及境外监理企业或组织进连承担工程监理任务备案证》后,方可对工程实施监理。 第二十五条 外埠及境外监理企业或组织,进连承接工程监理任务的,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企业资质符合拟承担工程监理任务的工程类别及等级; (二)工程监理人员具有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并工程技术专业应与工程项目需要的专业相配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