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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文字号】 大建质发[2002]83号
【颁布时间】 2002-05-20
【实施时间】 2002-05-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3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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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的工程监理人员数量能够满足工程监理实际需要。
  
  第二十六条 外埠及境外监理企业或组织办理进连承担工程监理任务备案手续,应向市建委建设监理管理机构提供下列资料:
  
  (一)填报《大连市外埠及境外监理企业或组织进连承担工程监理任务备案表
  
  (二)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中标通知书和委托监理合同;
  
  (四)总监书面授权书;
  
  (五)拟承担监理任务监理人员的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和职称证书;
  
  (六)与拟承担工程监理任务的工程类别及等级相一致的3个以上工程项目监理业务手册。
  
  第二十七条 外埠及境外监理企业或组织,向市建委建设监理管理机构提供资料,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资料一份不装订,其他资料均按照顺序排列装订成册一份;
  
  (二)提供资料时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资料是原件,其他资料均可复印件(监理业务手册中的工程照片必须是原件);
  
  (三)每一张复印件资料上必须签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和企业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对。
  
  第二十八条 外埠及境外监理企业或组织在连承担工程监理任务期间,自领取《大连市外埠及境外监理企业或组织进连承担工程监理任务备案证》之日起每两个月向市建委建设监理管理机构填报《大连市外埠及境外监理企业或组织监理工程项目综合报表》,凡是未按时填报“综合报表”的视为自动放弃在连继续承担工程监理任务,已核发的《大连市外埠及境外监理企业或组织进连承担工程监理任务备案证》自行失效。
  
  第四章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与监理企业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必须统一使用国家建设部、工商局颁布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202),且双方订立的“专用条件”与“附加协议条款”内容要齐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与监理企业订立委托监理合同之日起一周内,监理企业必须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监理管理机构办理委托监理合同备案手续,经备案后方可对工程实施监理。
  
  第三十一条 监理企业办理委托监理合同备案手续,应通过计算机网络向市建委建设监理管理机构填报《大连市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备案表》,同时,均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中标通知书和委托监理合同;
  
  (二)总监和总监代表的书面授权书;
  
  (三)监理规划;
  
  (四)工程监理人员中新调入人员的职称证书,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培训结业证书,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工作调转证明(含工资介绍信)或者企业破产证明或者下岗证明或者待业证明或者政府人才服务中心出具的调转证明以及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证明。
  
  第三十二条 市内各区域内(包括: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的工程,监理企业通过计算机网络向市建委建设监理管理机构填报委托监理合同备案表,同时,提供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资料原件;其他区市县区域内的工程,监理企业通过计算机网络向市建委建设监理管理机构填报委托监理合同备案表,同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监理管理机构提供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资料和委托监理合同备案表原件。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一)应办理监理招投标手续,而未办理的;
  
  (二)总监或者监理工程师或者监理员,将承担的监理任务量超过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标准的;
  
  (三)监理机构监理人员数量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标准的;
  
  (四)总监或者监理工程师或者监理员的资质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标准的;
  
  (五)用监理员代替监理工程师的;
  
  (六)没有提供新调入监理人员的办理注册手续相关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全的;
  
  (七)弄虚作假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同级别企业实施联合监理的,由派出总监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连带责任。高级别和低级别企业实施联合监理的,由高级别企业负主要责任,低级别企业负连带责任。
  
  第三十五条 应委托监理而未委托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市建委不予受理招投标、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监理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并记录在案,资质年检时作为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监理企业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大建质发[2001]108号文件发布的《大连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大连市外埠及境外监理企业或组织进连承担工程监理任务备案证(略)
  
  附件2:大连市外埠及境外监理企业或组织进连承担工程监理任务备案表(略)
  
  附件3:大连市外埠及境外监理企业或组织监理工程项目综合报表(略)
  
  附件4:大连市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备案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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