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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黔府办发[2002]36号
【颁布时间】 2002-04-28
【实施时间】 2002-04-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3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救灾救济工作的通知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在各地各有关部门的积极努力下,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和救灾救济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对于保障城市贫困居民和灾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一些地方对城市低保和救灾救济工作认识不够,财政投入不足,措施不得力,工作不扎实,城市低保对象家庭收入情况不明,管理、服务水平不适应工作需要,挤占挪用救灾经费等。为切实做好城市低保和救灾救济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8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做好城市低保对象及灾区困难群众生活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高度重视城市低保和救灾救济工作,切实把城乡困难群众的生活安排放在突出位置,抓紧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当前,各地要组织力量,集中精力,做好城乡困难群众生活情况的调查摸底。要严格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有关规定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保尽保的要求,深入街道、社区和困难企业、困难职工家庭,认真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准确掌握保障对象底数,摸清符合条件的应保人数和未保人数,掌握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劳动力就业状况,及时了解保障对象的动态情况,切实做到应保尽保。问题较多、矛盾突出的地方,要通过调查,找准原因,及时研究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要坚决纠正按年龄段计算“虚拟收入”以及按非农业人口一定比例下达保障对象指标等简单化的方法。对至今未纳入低保的困难职工和居民,要组织有关部门按程序登记、申报、审核,尽快纳入保障范围。各地对灾情和灾区的情况要随时了解,及时掌握动态。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深入灾区、贫困地区逐村逐户地核实灾情和调查灾民的缺粮情况,努力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并指导基层做好分类排队、登记造册等工作,把救灾救济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管好用好城市低保资金和救灾救济资金”
  
  做好城市低保和救灾救济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地区行署)的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地区行署)要努力调整财政支出结构,逐年加大对这两项资金的投入。今后每年年底前,由各级民政部门根据核定的保障对象所需资金提出下一年的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财政预算。省级财政将根据各地的财政状况、保障任务、资金安排情况,加大支持力度。各地要认真落实本级财政承担的自然灾害救济费和救济粮差价补贴款,省下拨的自然灾害救济费必须全部拨付到位。城市低保和救灾救济资金要纳入财政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不被坐支、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还要杜绝虚列、虚支或降低标准发放城市低保资金。在上级自然灾害救济费尚未到位的情况下,各地要按照保重点的原则采用不同方式解决灾民的吃饭问题,对有自救能力、暂时无钱买粮的,可采取开仓借粮的办法,解决燃眉之急;对已缺粮的困难群众,要立即采取措施解决困难,不允许出现断粮断炊,更不允许发生非正常情况。
  
  三、加强制度建设,推进城市低保和救灾救济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城市低保和救灾救济工作事关广大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各地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加强管理,规范操作。要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和完善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相配套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财产收入申报制度和审核办法,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发放和监督程序。严格按政策规定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积极推行低保资金社会化发放,确保准确、及时、足额和公平、公正、公开。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救灾款物的管理,发放救灾款物必须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程序,实行民主监督,做到公平公正。要加快推进低保工作信息化管理进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要结合社区建设,切实解决好基层有人办事、有钱办事的问题。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城市低保和救灾救济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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