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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西安市商贸委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和销售网点的整顿工作,依法规范销售行为。 西安市交通局负责全市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的资质审查,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人员操作证”、“危险品运输车辆的标志灯、标志牌”,并依法进行行业管理。 西安市公安局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对剧毒化学品、强氧化剂实施归口跟踪管理,即负责全市剧毒化学品、强氧化剂购买、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的安全审核工作,并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及强氧化剂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的消防安全管理整顿工作。 西安市技术监督局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的储槽、罐釜、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管理,质量检测和监督检查工作。 西安市环保局负责全市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与整顿工作。 西安市工商局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主动配合市化工医药局、市商贸委及各区县有关部门在此次整顿治理中对不符合《条例》规定的企业实行关、停、取缔生产经营资格等措施的实施。 西安市卫生局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协助各有关部门对危险化学品整顿应急处置中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参与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各区、县政府安监局负责本辖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整顿治理牵头工作,严格按照市级各有关部门的整顿治理要求,抓好各阶段工作任务的落实。 (三)整顿治理的主要工作内容: 1.市级各有关部门和各区、县政府要尽快研究落实分管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和工作部门,落实具体责任人,并按照上述要求积极开展整顿治理工作。 2.市级各部门、各区县政府要在去年整顿治理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查摸清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储存和废弃处置等的情况,建立起本辖区危险化学品的档案和动态管理的台帐,同时深入到各企业依据《条例》有关规定开展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并做好统计上报工作。 3.市级有关部门要根据《条例》及《陕西省化学危险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西安市化学危险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对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企业实行许可证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一律不得投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当地工商行政部门不得发放营业执照。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 禁止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5.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必须持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禁止无证经营。 6.对从事危险化学品的运输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和年审制度,未经资质认定和年度审验的企业不准运输危险化学品。 7.对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特别是大量使用氰化物等剧毒物品的各类小金矿和小电镀企业进行重点清理整顿。 8.建立和完善全市三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预案。西安市化工医药局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专业人员研讨完善市级危险化学品的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预案,各区、县政府要结合辖区内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制定本辖区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预案,同时应督促辖区各相关企业建立本企业的事故应急处置救援预案。组建全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对事故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原则上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全部承担确有困难的由市财政建立专项基金据实支付。 五、整顿治理工作的时间安排 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工作分为四个阶段,从3月30日开始,至8月底结束。 (一)第一阶段,学习宣传教育培训阶段(3月30日至4月30日) 培训的主要对象是各区县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的人员,重点化工企业的厂长、主管厂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 培训内容: 1.学习国务院颁发的344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 2.学习省、市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的文件及会议精神,明确这次整顿的工作目标、范围、内容和重点。 3.学习危险化学品分类及相关规定及常识。 (二)第二阶段,摸底、检查、治理、整顿阶段(5月1日至6月30日) 各区县、各部门要对区域内及行业内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企业逐一进行检查、摸底、核实,通过调查分析,做到家底清、情况明,以此确定符合各自实际情况的整治重点和对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