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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市政办发[2002]39号
【颁布时间】 2002-04-28
【实施时间】 2002-04-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3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化工医药管理局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整治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凡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必须坚决停止生产,限期进行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按规定报请有关部门批准依法关闭。
  
  (三)第三阶段,规范管理阶段(6月30日至7月底)
  
  1.对于具备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处置废弃化学危险品条件的企业,要求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制度,落实责任,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通过市上归口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四)第四阶段,检查验收、整治总结阶段(8月1日至8月底)
  
  1.各区县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部门负责本辖区治理整顿情况检查验收。
  
  2.市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办公室负责对各区县、各部门组织检查验收。对不合要求的,要进行补课,直至达到验收标准。验收标准见附件《西安市化学危险品安全专项治理整顿验收标准》。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整治工作总结。将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等情况以书面形式于8月30日前报市危险化学品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六、整治工作需强调的几点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这次整治工作的圆满完成。
  
  各区县要尽快成立由政府有关领导任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落实专职人员,并结合本区县实际制定实施方案,于2002年4月底前报市危险化学品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坚持依法行政,严格责任追究。
  
  整治工作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推诿、扯皮影响危险化学品整治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行政管理责任。对发生的重、特大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从严查处,不仅对事故责任人要依法追究,而且要依法追究地方政府和行政审批部门的责任。
  
  (三)强化监督管理,坚持标本兼治。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针对整治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并通过经常性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要加大对安全设施的投入,提高预防事故的能力。
  
  (四)加强培训教育,提高人员素质。
  
  要加强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事故的能力。坚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五)对整治中提出的问题和做出的各种处理决定,各区县、各部门要落实检查责任,确保整顿达到要求。
  
  积极开展群众监督,对群众反映和举报的问题要有回音,确有事实依据的要落实整改责任。
  
  附:西安市化学危险品安全专项治理整顿验收标准(略)
  

   市化工医药管理局
  
  2002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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