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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从2002年起,对省级农牧、教育、科技、劳动社会保障、民政等27个部门的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脱钩管理(见附件2)。其预算外收入全部缴入财政专户,省财政厅按核定的综合定额标准,统筹安排年度财政支出,编制综合财政预算。其他有预算外收入的部门,暂维持现行管理方式。各地(市、州)、县(市、区)也要选择一些部门和单位进行收支脱钩管理试点,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2003年逐步推开。 (二)加快部门预算的改革步伐 1.2003年,在继续向省人大重点报送省法院、省农牧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环保局、省计生委10个单位部门预算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重点报送省人代会审议的范围。 2.进一步改进和完善部门预算的编制。2003年,省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制部门预算时,要按定员定额的方法编制基本支出预算,同时在充分论证和严格审核的基础上,编制项目预算。所有编制项目预算的单位,都要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省财政在批复其部门预算时一并批复。 3.2003年,市、州财政要在进一步扩大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基础上,重点选择一些单位的部门预算提交同级人大进行审议。有条件的地区还要在县级财政进行部门预算改革试点。 (三)逐步推行收缴分离的征管办法 1.从2002年起,按照建立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要求,在省级单位推行和完善“单位开票、银行代理、财政统管”的收缴分离征管体制。首先在公安、法院、工商、环保、计划生育、农牧、教育、科技、劳动社会保障、民政等一些收费项目比较集中、收入额度较大且相对稳定的单位进行试点。取消各执收单位开设的各类预算外资金帐户,由省财政厅按执收单位分别开设预算外资金财政汇缴专户,专门用于预算外资金的收缴。同时,取消以往对一些单位实行的预算外收入按一定比例留用、不上缴财政专户的管理办法。在试点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实行收缴分离的范围。已经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理、财政统管”征管体制的地县,要不断扩大范围,继续完善;尚未实行的,要在2002年内逐步推开。 2.实行收缴分离管理办法的单位,对其预算外资金汇缴专户实行零余额管理。预算外资金财政汇缴专户的收缴清算业务,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委托代理银行办理。代理银行要按日将预算外资金财政汇缴专户内资金通过资金汇划清算系统全部划转到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同时,代理银行要按照与财政部门签定的委托代理协议的要求,对收缴的资金按部门进行分帐核算,并及时向执收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反馈有关信息。 三、加强组织领导,严肃财经纪律,确保“收支两条线”改革顺利实施 (一)健全机构,加强领导。为了加强对全省“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省上成立全省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各地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切实加强对当地“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财政、监察、审计、银行等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精心组织,选择一些不同类型的执收执罚部门先行试点,重点突破,力争在年内取得明显成效。 (二)强化管理,确保预算外收入应收尽收。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实行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或收支脱钩管理,一些执收执罚部门和单位可能产生收与不收、罚与不罚都无关自身利益的思想,因而出现应收不收、应罚不罚,造成行政执法力度弱化,预算外收入下降,各级财政支出压力增大等问题。对此,各级财政部门在编制部门预算时,要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执收执罚部门正常行使职能的客观需要,合理确定公用经费定额标准,逐步使行政经费预算能够基本符合执收执罚单位履行职能的实际支出需要。同时,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促进执收执罚部门和单位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应收尽收。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改革意识、服务意识和保障意识,应保尽保、应拨尽拨,确保“收支两条线”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严肃财经纪律,确保中央和省上的各项规定措施落到实处。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将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或财政专户。严禁转移、截留资金,严禁私设过渡性收入帐户,严禁挪用、坐支、私分或擅自用于职工福利,严禁将执收执罚的行政职能擅自下放给所属事业单位。各级审计部门要将“收支两条线”改革作为审计工作的主要内容,加大力度,突出重点,督促检查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和收支脱钩管理的执行情况。对不履行职责、应收不收、应罚不罚的执收执罚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由监察部门追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