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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黔府办发[2002]40号
【颁布时间】 2002-04-28
【实施时间】 2002-04-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4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2年贵州省部分地区汛期地质灾害防灭预案的通知

[接上页]

  (五)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交通沿线路段。
  
  1、铁路沿线危险地段。
  
  (1)黔渝铁路松坎段、新站石坝子段。
  
  (2)黔桂(湘黔)铁路龙里站南段(龙里县龙山镇陡坡脚)。
  
  (3)黔桂铁路独山县打羊站南段。
  
  (4)贵昆铁路茨冲至滥坝区间的遥乌岩段。
  
  (5)水柏铁路玉舍至都格段。
  
  (6)南昆铁路兴义站至清水河段。
  
  2、公路沿线危险路段。
  
  (1)321国道毕节城关至赤水河段。
  
  (2)贵毕公路大方至鸭池河段。
  
  (3)大纳公路12—18、39—48公里路段。
  
  (4)大方县百纳至红林线21.5公里处。
  
  (5)326国道大方路段。
  
  (6)织金至六枝公路少普、凉水井段。
  
  (7)201国道珠藏段。
  
  (8)水城至黄果树公路中寨段。
  
  (9)贵烟公路凉水井路段。
  
  (10)水煤公路六盘水站至大河段。
  
  (11)锦屏县启蒙至八受公路段。
  
  (12)65号国家重点工程规划区台江段。
  
  (13)剑河县南哨公路大桥头、城关公路大桥头。
  
  (14)贵新高等级公路黄丝段。
  
  (15)都匀至平塘公路沙寨沿河地段。
  
  (16)都匀至丹寨公路坝固地段。
  
  (17)三都至都江公路打鱼地段。
  
  (18)惠水至罗甸公路断杉地段。
  
  (六)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重要工程设施。
  
  1、洪家渡电站、引子渡电站、东风湖电站、鲁布革电站。
  
  2、大方县绿塘乡吊水岩库区。
  
  3、遵崇公路、贵新公路、至铜公路、凯麻公路、贵遵公路、关兴公路。
  
  (七)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河流流域。
  
  1、都柳江流域局部地段。
  
  2、清水江流域局部地段。
  
  3、舞阳河流域局部地段。
  
  4、猫跳河流域局部地段。
  
  5、乌江上游局部地段。
  
  6、南北盘江流域局部地段。
  
  三、防范措施
  
  (一)实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提高对地质灾害特殊性和危害性的认识,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当作一件大事来抓,建立和完善各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机构。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方针,实行严格的领导责任制,切实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区行署)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和抢险救灾工作。要做到汛前早作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部署;汛中要安排重点地段的巡查、排查工作,发生灾害要按预案进行抢险救灾,尽量减少灾害损失;汛后要对当年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行总结,为来年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供资料并做好相关准备。各级政府要及时发布辖区汛期地质灾害防灾预案,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黔府办发[2001]66号)要求,把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积极筹措资金,对须采取避让或治理的地质灾害危险点和隐患点,及时采取搬迁措施或进行勘查,并按治理经费分级承担原则组织实施。一旦发生地质灾害,县级人民政府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赶赴现场,采取紧急防灾和应急治理措施,减少灾害损失,同时按《地质灾害速报制度》的要求向上级政府和主管部门报告。
  
  (二)建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部门责任制。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对其辖区地质灾害组织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部门(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地质灾害危险点和隐患点的排查和复查,编制本辖区汛期地质灾害防灾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在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督促指导和检查地质灾害危险点和隐患点所在地的部门、单位或下一级人民政府建立辖区或点上的防灾预案,落实包括防灾组织机构、责任人、监测、报警信号、通讯联络、紧急疏散撤离路线、应急抢险等内容的组织措施,建立群测群防、群专结合的地质灾害防治体系。
  
  各级经贸委(行管办)、建设、交通、水利、电力、公路、铁路、煤炭、乡企、环保、农业、林业、规划、教育等工程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和重要工程的业主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系统、本单位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造成的地质灾害及隐患的防治工作。并接受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向其提交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部署、工作计划和执行情况,提交灾害点的勘查治理方案,报告灾害发生情况,负责地质灾害发生后的各项恢复重建工作,确保当地生产、生活、教学等秩序恢复正常。
  
  各级计划、财政、民政、气象、水利、公安等部门要积极协助做好立项计划、资金安排、灾民搬迁、降雨预报、江河水情通报、秩序维护等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
  
  (三)建立汛期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制度。
  
  建设、水利、铁路、公路、经贸等有关部门在汛期要组织力量加强对已建和在建工程项目的巡排查。在以上预报范围以外的地区,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要通过巡查发现险情和隐患及时排除,确保设施和人员的安全。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力度,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督查和检查、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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