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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黔府办发[2002]40号
【颁布时间】 2002-04-28
【实施时间】 2002-04-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4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2年贵州省部分地区汛期地质灾害防灭预案的通知

[接上页]

  (四)建立汛期地质灾害值班制度和速报制度。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重要工程业主单位,在汛期要建立值班电话,明确值班人员,责任到人、值班到位;发生地质灾害,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地质灾害速报制度》(已下发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及时报告和处置。
  
  1、因灾死亡3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由县(市、市辖区、特区)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并及时向地、州、市国土资源部门报告。
  
  2、因灾死亡3—9人(直接经济损失100—500万元以下),所在县(市、市辖区、特区)应在48小时内上报地、州、市国土资源部门,由地、州、市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并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交应急调查报告。
  
  3、因灾死亡10—29人(直接经济损失500—1000万元以下),所在县(市、市辖区、特区)应在24小时内上报地、州、市国土资源部门,同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和国土资源部,由省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并向国土资源部提交应急调查报告。
  
  4、因灾死亡3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所在县(市、市辖区、特区)应在24小时内上报地、州、市国土资源部门,同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和国土资源部,由国土资源部或由其委托省国土资源部门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
  
  发生地质灾害或接到地质灾害报告后,未处理或处理不及时而造成更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2002年汛期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防灾预案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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