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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郑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郑政[2002]6号
【颁布时间】 2002-04-28
【实施时间】 2002-04-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4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切实加强自然生态保护工作。在开展现状调查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生态功能区划和生态保护规划,重点抓好重要生态功能区的抢救性保护、重点资源开发区的强制性保护和生态环境良好区的积极性保护。切实落实“西气东输”、“南水北调”等重大工程跨越郑州市辖区段的生态保护措施。“十五”末,全市森林覆盖率达到19.1%以上,自然保护区覆盖率达到13%。
  
  积极开展小城镇环境保护和生态示范区建设,推进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十五”期间,抓好9个国家重点镇(巩义市竹林镇、米河镇、芝田镇,荥阳市崔庙镇,新郑市新村镇,登封市卢店镇,新密市超化镇、大隗镇,中牟县白沙镇)的优美小城镇创建工作,力争创建2-3个国家级环境优美小城镇;全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水处理率达到60%,重点区域秸秆禁烧率达到95%以上,努力建成1-2个国家、省级生态示范区和生态农业县。综合治理农药、化肥、农膜、畜禽粪便、秸秆焚烧等农村面源污染,改善农村生态环境。
  
  三、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建立并实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制度
  
  各级政府要从加快经济结构和经济增长方式两个根本性转变的高度出发,适应我国加入WTO需要,紧密结合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加速推进产业、产品结构的调整和布局,提出造纸、酿造、化工、冶金、建材等重污染行业的调整意见并付诸实施,在企业改革、改组、改造、产品升级换代过程中,坚决淘汰落后的、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加强企业生产的全过程管理,督促引导企业依靠科技创新,开展综合利用,根治结构性污染。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环境管理,实施建设项目审批的总量控制。严格禁止新上耗能高、耗水量大和排污量大的项目,所有建设项目必须依法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技改项目必须做到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减污。鼓励和支持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要求的高科技型企业和高附加值的项目。继续加强对现有工业企业的监督管理和治理,污染物排放必须稳定控制在排放标准和总量指标之内,对不能达到要求的,要实行停产治理或关闭。
  
  各级政府要尊重生态规律,实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避免在环境问题上决策失误,把经济发展对环境的损害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为此,要建立和实施如下制度:
  
  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凡涉及环境与发展的重大决策、区域和流域开发规划、城市和行业发展规划、旅游资源开发规划以及调整生产力布局,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与发展科学咨询制度。把环境保护专家参与决策作为完善政府决策智力支撑体系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专家的智囊作用,做到先咨询后决策。
  
  监督和过错追究制度。凡涉及环境与发展的重大决策,都要主动接受法律、舆论和群众监督。对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问题或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要追究有关决策者的责任。
  
  四、拓宽资金渠道,切实增加环境保护投入
  
  各级政府要加强政府调控,同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努力加大环境保护投入。“十五”期间,全市环保投入占同期GDP的比例要达到2.4%。要把环境保护事业经费和投入纳入财政预算的正常支出科目,逐年提高,确保支出。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和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的排污费主要用于污染治理。要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国债资金和国家、省资金,结合国家通过财政专项资金、发行债券和开征环境税等渠道建立郑州市环境保护基金,直接用于重点建设工程和生态保护以及重大污染治理项目;制定和完善投融资、税收、进出口等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优惠政策,吸引外资投向环境保护项目;充分利用市场手段筹集社会资金,建立多渠道的环境保护投入机制;鼓励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走社会化、市场化和专业化道路。
  
  五、强化环境法制,加强环境监督管理能力建设
  
  “十五”期间要建立起比较完整的地方法规体系,重点抓好《郑州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郑州市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郑州市生态保护与建设管理办法》、《郑州市环保产业市场管理办法》、《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的立法工作。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履行法定职责,坚持依法行政。对因不能正确履行职责或进行不当行政干预造成环境污染或破坏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关于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行为进行行政处分的具体办法,由市环保局会同市监察局依照省有关规定制定并实施。继续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种环境违法行为。下级环保部门查处不力的,由上级环保部门直接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从严从重处理6类案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较大者;屡犯和一贯违法者;严重弄虚作假者;突破限制和禁令者;污染水源地和自然保护区者;搞地方保护、有令不行、失职渎职者。对涉嫌环境犯罪的,要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各级环保部门要依法治理环境,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程序,加强环保队伍的教育和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做到文明执法,并积极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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