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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郑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郑政[2002]6号
【颁布时间】 2002-04-28
【实施时间】 2002-04-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4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要切实加强环境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根据省政府《关于做好“十五”期间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凡没有环保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地方,其环境执法和管理权限由上级环保部门代为行使”的规定,市辖各区及各类开发区环境执法和管理权由市环保局派出的环境监理大队代为行使,其城建环保局作为区政府职能部门,行使本行政区域环境规划编制和实施、环境宣传教育、技术咨询与服务协调等部分职能。加强环境监理执法队伍和环境监测科研队伍的建设,提高环境监督执法装备水平。重点建设和完善城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重点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系统、环境污染应急监测系统,努力提高现场执法能力和应付突发性污染事件的能力。
  
  六、加强环保宣传教育,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
  
  各级政府及环保、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环境警示教育,增强各级领导和广大公众的环境忧患意识和保护环境的责任感、紧迫感。要树立“大环保”宣传意识,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全社会的环境宣传活动,普及环境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树立全社会的环境公德;开展“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环保文化下乡”等创建活动,倡导绿色消费和可持续生活方式。各新闻媒体要及时报道和表彰环保先进典型,公开揭露和批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违法行为和违背社会环境公德的行为,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坚持环境信息公开和环保政务公开,加强行风建设,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环保部门要将环境质量状况、企业排污情况、环境执法情况、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查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在政府重大经济社会发展决策和重大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中,要实行公众听证制度。扩大公民有序参与有益于环境保护的活动范围,引导公民和环保社团组织依法参与环境事务的监督管理。各级环保部门要全面开通12369环保举报投诉热线,对举报有功者给予奖励。
  
  七、依靠科技进步,加快发展环保产业,提高污染防治水平
  
  各级政府要重视和支持环境科学技术研究,将环境科研开发和科技攻关纳入地方科技发展规划,加大投入,提高全市环保科研水平。围绕全市突出的环境问题和治理难点,组织开展科技攻关,研制开发适用技术,加快科技成果的引进、推广、转化和产业化进程,增强环境科技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支持力度。
  
  积极发展和规范环保产业市场,大力发展环保产业,使环保产业成为我市新的经济增长点。适应加入WTO要求,加快环保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环保产业的结构优化和升级,提高我市环保产业的竞争力。
  
  鼓励发展中介服务机构,积极开展环境保护技术咨询、建设项目第三方环境监理、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环境工程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营市场化等活动。积极开展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清洁生产审计工作,推动企业进行深度污染治理,提高企业污染防治水平。
  
  八、加强领导,健全机制,狠抓落实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人大监督、环保部门统一监管、部门分工协作、公众积极参与"的环保工作机制。政府常务会议要定期研究本地的环保工作,每年办几件环保方面的实事,重点处理好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和社会稳定的突出的环境问题。要进一步强化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实施党政领导干部环保工作实绩考核制和责任追究制。凡完不成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的地方、部门和排污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其党政一把手或企业主要负责人不能提职或评为先进个人,情形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给予记过、降级、降职、撤职等行政处分;部门或企业不能评为先进单位或授予其他荣誉称号。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工,把保护和改善环境的任务落到实处。环保重点项目由市计委、经贸委分别予以安排,并负责指导和督促;有关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技术改造由市经贸委负责指导和督促;环境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所需资金由市计委、财政局予以支持;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等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由市公用事业局、市市政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有关经济政策由市计委、经贸委、财政局等部门落实;有关环保科技投入、开展环保科技攻关由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要按照市政府95号令规定的职责,加大对市区露天烧烤、建筑施工噪声、社会生活噪声等污染的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种影响市容、市貌的违法行为;市环保局要按照统一法规、统一规划、统一监督的要求,切实加强环境执法、监测、信息、科技、标准和宣传教育工作。
  
  市环保局要会同市监察局对本意见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二00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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