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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科技厅、财政厅、人事厅、编办、地税局、国税局《关于深化我省公益类型科研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六月十九日 关于深化我省公益类型科研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 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粤府[1999]51号)颁发两年来, 我省科研体制改革已获得重大进展, 科研组织结构已发生了重大变化,69个省属科研机构经重新分类和定位,初步做到了改养人为办事,其面向市场和科技创新能力得到了提高。为进一步深化科研体制改革,使我省的公益类型科研机构能继续保持其优势和特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 〔2000〕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0〕78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的目标 全面落实“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粤”战略,深化体现广东优势和特色的公益类型科研机构体制改革,促进其开拓创新,在本研究领域内继续保持其优势和特色;使省财政对科研的投入能集中用于应由政府支持的、亟需发展的科技领域和少数精干的、代表广东科技水平的科研机构;建立“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管理和运行机制,使优秀的人才能进得来,骨干人员能留得住,分流人员能出得去。 二、改革的内容 (一)加强对体现广东优势和特色的公益类型科研机构管理 1999年以前,经常性科学事业费划归省科技行政部门管理的59个省属科研机构分四类进行管理,其中技术开发类型18个,多种类型4个,公益类型(含农业)28个,基础研究类型9个。粤府[1999]51号文对省属69个科研机构(含省科技厅不管其经常性科学事业费的10个)进行了重新分类和定位,确定其中9个为确能体现广东优势和特色的公益类型科研机构(以下简称公益型科研机构):省农科院水稻研究所、省农科院蔬菜研究所、省农科院植物保护研究所、省农科院作物研究所、省农科院果树研究所、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所、省林业科学研究院、省心血管研究所和省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所,占省属科研机构总数的13%。其经常性事业费予以保留,有条件时予以增加,但要改变使用方向,重点用于科研任务。我省的公益类型科研机构不再重新划分。 为了加强对公益类型科研机构的管理,省科技行政部门将制定专门的考核和管理办法,对这类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评估一次,每四年筛选一次。 (二)大力推进技术开发类型和咨询服务类型科研机构的体制改革 按照粤府[1999]51号文要求,省直技术开发类型科研机构要由事业法人转制为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绝大部分省直咨询服务类型科研机构要由科研事业型向科技经营型或中介服务型转变,有条件的要尽快转为企业法人。 (三)深化公益型科研机构的体制改革 省9个公益类型科研机构作为科研事业单位,按非营利性机构运行和管理,但要调整业务方向,分流人员,实行研究主体和产业实体并存的发展模式;其中具有面向市场能力的部分,要逐步向企业化转制并与原科研机构分离,组建产业实体,按企业管理运作,并将科技成果转化为有形产品或通过提供有偿技术服务取得经济回报养活自己和支持本单位的科研主体,条件成熟时转制为企业;其研究主体主要通过争取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和竞争国家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获得财政对其科研骨干力量的稳定支持,有条件的,也可以结合实际开展必要的应用基础研究。研究主体的人员总体上按省编办批准其机构改革方案中核定编制数的80%左右保留。 这类科研机构要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科技部联合印发的《关于深化科研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0〕30号)深化本单位的体制改革: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和全员劳动合同制度;实行职务工资、课题工资、特聘补助、产权分红相结合的分配制度;有条件的,其主管部门要转变管理方式,变直接管理为通过参加科研机构的理事会实行间接管理,实行理事会决策、监事会监督、院(所)长负责的管理体制;建立“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管理和运行机制,使优秀人才能进得来,骨干人员能留得住,分流人员能出得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