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发文字号】 粤科政字[2002]114号
【颁布时间】 2002-05-19
【实施时间】 2002-05-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4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营科技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科技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 促进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动民营科技产业的发展,规范广东省民营科技园的建设和管理,现把《广东省民营科技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望你们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广东省民营科技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全面实施“科教兴粤”战略,加快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动民营科技与产业上新台阶,规范省民营科技园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民营科技园,是指以民营科技企业为主,主要从事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等活动,为民营企业提供信息、技术、中介等方面服务,经省科技厅认定的科技产业园区。
  
  第三条 省民营科技园应加强体制创新和科技创新,发挥民营科技企业体制和科技两大优势,努力成为全省民营经济的技术创新基地、科技成果转化基地、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和成长基地、创新人才积聚和培育基地、科技信息和技术成果的集散基地。
  
  第四条 省民营科技园应坚持“突出特色、强化服务、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方向,将园区的发展与当地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有机地结合起来,加强园区的技术创新、产业化以及信息服务功能,带动当地经济发展,从整体上提升全省民营经济的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第五条 省科技厅负责省民营科技园的认定工作,负责全省民营科技园的整体规划,指导民营科技园的建设与发展。
  
  第六条 各地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重视民营科技园的建设,制定有关政策措施,扶持本地区民营科技园的建设和发展。
  
  第七条 申请省民营科技园以自愿为原则。
  
  申请省民营科技园由园区所在的地方人民政府向省科技厅提出。
  
  第八条 设立省民营科技园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纳入地方科技发展计划,有明确的民营科技园发展方向、规划和计划;
  
  (二)园区建设已经有一定的规模和面积;
  
  (三)有一定数量的企业进园,并且以民营科技企业为主;
  
  (四)已建立健全的园区管理机构。
  
  第九条 申报省民营科技园必须向省科技厅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东省民营科技园申报书;
  
  (二)民营科技园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
  
  (三)民营科技园所在地政府对建设和发展民营科技园的相关扶持政策、措施等配套材料;
  
  (四)其它相关材料。
  
  申报材料一式十份,由地级以上市科技行政部门初审后报省科技厅。
  
  第十条 省科技厅成立专家工作组,对申请建园单位的条件及基础进行论证、评审和考核。省科技厅根据专家工作组审核意见,对申请的园区进行审查,并在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对省民营科技园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科技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民营科技园的总体发展规划;
  
  (二)对各民营科技园发展方向、规划等实施情况进行指导;
  
  (三)研究和制定扶持省民营科技园发展的政策;
  
  (四)推动民营科技园的创新体系、服务体系的建设;
  
  (五)组织开展国内外民营科技园及与其他科技园区的科技合作和交流;
  
  (六)受理和承办省新建民营科技园的申报、认定工作。
  
  第十二条 当地科技行政部门对民营科技园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对民营科技园发展方向、规划等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申报省民营科技园的初审工作;
  
  (三)协助民营科技园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合作,协助园区引进人才和项目;
  
  (四)指导和协助民营科技园申报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成果鉴定、奖励等;
  
  (五)扶持民营科技园建立信息网络平台和技术开发中心、创业服务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技术交易中介机构等创新和服务体系;
  
  (六)指导、协助民营科技园为民营科技企业提供相关服务;
  
  (七)指导民营科技园的党建工作。
  
  第十三条 省民营科技园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省和地方有关民营科技园的政策、法规;
  
  (二)拟定和实施民营科技园的发展规划;
  
  (三)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营科技企业发展要求的各项管理制度;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