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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加强产、学、研结合,建立和完善园区技术开发中心等技术创新体系; (五)建立和完善有关技术交易、资产评估、知识产权、科技和信息咨询、人才交流与培训、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科技成果奖励等服务体系; (六)建立和完善信息网络平台,加强民营科技园区的信息化建设和科学化管理; (七)建立科学、规范化的统计制度,每年应按省科技厅的要求报送园区建设和发展报告,以及有关的统计报表。 第十四条 充分发挥各地民营科技企业协会的作用。协会应当在行业自律、国内外科技交流与合作以及为民营科技企业提供各方面的服务上开展相应的工作。 第十五条 民营科技企业是省民营科技园的主体。民营科技企业应当按照“自愿组合、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原则组建和运行。 第十六条 省民营科技园应引导和支持民营科技企业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用科学规范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以市场化方式推进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 第十七条 省民营科技园实行竞争机制下的动态管理。省科技厅对园区挂牌后两年进行复评。根据复评结果,对各项工作成绩优秀的园区,将给予表彰;对管理不善、发展缓慢的园区,将责令其在两年内进行整改。经过整改仍然不合格者,省科技厅取消其“广东省民营科技园”资格。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