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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内政办字[2002]138号
【颁布时间】 2002-05-17
【实施时间】 2002-05-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4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等七部门关于支持地方经济建设发展意见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金融机构: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开发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分行、工商银行内蒙古分行、农业银行内蒙古分行、中国银行内蒙古分行、建设银行内蒙古分行《关于金融部门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加强与金融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密切配合,认真抓好落实。
  
  
2002年5月17日
  

  
关于金融部门支持地方经济建设发展意见
  

  为充分发挥金融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功能作用,不断加大金融对经济的支持力度,努力提高金融服务质量和水平,推动我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紧紧围绕自治区经济工作思路,加大重点信贷投入
  
  各级金融部门要抓住实施西大开发战略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机遇,积极调整信贷结构和投向,加大金融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根据自治区第七次党代会确定的贯穿“一条主线”你快“两个转变”、强化三大动力、突出抓好五个重点的工作思路,重点加大对结构调整、生态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农牧业产业化、工业化和城镇化的支持力度。一是重点支持产业结构的调整。金融部门要紧紧围绕我区经济结构调整这条主线,不断调整和优化信贷结构,以有力的信贷投入,培育和发展具有地区优势的特色产业,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和资源优势的重新整合。二是重点支持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大对我区以交通、电力、电信、水利和煤炭转化、天然气开发、“西电东送”、“西气东输”等为重点的基础建设的信贷投入,并配合国家对西部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财政投入的政策,增加对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的投入,适当增加中长期贷款比例,扩大以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权或收费权为质押发放贷款的范围,稳妥推广银团贷款和买方信贷业务。三是要积极支持西部开发和推进工业化项目。特别是要优先支持自治区百项新建重点工业项目和40项在建工业项目。努力满足有市场、有效益、守信用企业的信贷资金需要。金融部门要先期介入项目开发,参与项目的论证、评估工作,加快项目开发进度,提高工作效率。四是重点支持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和高科技农业。要实现支持农牧业经营的“五个转变”,即由支持经验型农牧业向科技支撑型农牧业转变;由支持高产低效农业向支持优质高效农业转变;由支持乡村农牧业向城乡、都市农牧业和外向型农牧业转变;由支持农牧户向法人客户转变;由支持生产者向支持多元化的市场主体转变;由支持产业开发向支持农牧业多种业务发展和农村牧区转变。按照保重点、带一般的思路,保证重点龙头企业的资金需求。引导企业走专业化、精加工、外向型的发展路子,支持企业发展“订单农牧业”和“标准化农牧业”。支持粮食、油料、畜禽、乳品等大家产品的产、加、销。五是要积极参与生态建设。设法增加对退耕还林(草)、封山育林、种树种草、防沙治沙等生态建设的信贷投入,从根本上逐步改善我区生态环境。六是要积极支持小城镇建设,推进我区城镇化进程。选择一批已经形成一定规模、资源优势突出、基础较好的小城镇,围绕住房、供水、供电等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农副产品加工和第三产业等项目,给予信贷支持。
  
  二、进一步改进农村信用社支农服务,加大信贷支农力度
  
  全区农村信用社要从巩固农业基础地位、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稳定发展的战略高度,坚持为“三农”服务的方向,全力以赴做好支农工作。一是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重点是明晰产权关系和落实管理责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内部管理和自我约束机制。二是全面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认真落实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各项政策和措施,力争使2002年全区农牧户发卡面达到40%—50%,小额信贷发放额占到农牧业贷款总量的30%以上。坚持由农牧民自愿申请、自主使用、自主还贷,做到“贷得到,用得好,收得回。”三是进一步加大贷款投放力度,确保贷款投放重点。2002年全区农村信用社各项贷款累计发放要突破165亿元,其中农牧业贷款力争达到100亿元以上,分别比上年增加22.3亿元和25.7亿元。同时要因地制宜、合理安排资金投放顺序。一要保证化肥、籽种、地膜、农药、农机具等生产资料贷款需求;二要积极支持打井配套、农田水利建设、草牧场建设、生态环境改造等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需要;三要支持农牧业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引导农牧民加快产业和产品结构调整;四要支持农牧民开展多种经营,支持农产品的加工增值,推动农牧业产业化龙头项目的形成发展,促进农牧业走规模经营的路子;五要扩大贷款领域,有条件的农村信用社要积极开办农牧民住房、子女上学和购买家电、交通工具等消费信贷业务,帮助农牧民改善生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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