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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合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2002]65号
【颁布时间】 2002-05-17
【实施时间】 2002-05-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5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02-2010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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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主要策略与措施
  
  (一)加强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服务网络。
  
  要建立和加强市、区、街道(社区)及县、乡镇、村结核病防治机构和队伍建设,明确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的职责和任务,通过改革,进一步调整、充实结核病防治机构和防治专业队伍,加强防治业务培训,提高结核病防治人员的防治技术和服务水平。
  
  市、县(区)级结核病防治机构要成为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落实结核病防治规划的基本单位,认真履行结核病防治工作职责,具备承担对肺结核病患者的诊断、治疗和管理的任务和能力。市级结核病防治机构要能够履行和承担对所辖县(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质量控制、监督检查和管理评价等职责和任务,积极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实施。
  
  同时,要积极动员和发挥各级各类医疗卫生保健机构的作用,密切配合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做好结核病病人的发现、登记、报告、转诊及危重病人抢救治疗工作。
  
  (二)建立健全结核病疫情报告系统,及时掌握疫情动态。
  
  将结核病防治纳入卫生防疫信息网建设内容,积极推广应用现代网络信息传输技术,建立和完善结核病疫情的统计、报告、监测、评价系统。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要有专人负责结核病报告、登记、治疗和管理等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与分析,保证统计报表数字的真实、可靠、及时、准确,掌握结核病疫情动态,以指导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
  
  (三)积极发现和治疗肺结核病病人,控制传染源。
  
  要采取以因症就诊和以痰涂片显微镜检查为主的方式,努力提高对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的查痰率和肺结核病人菌阳检出率,积极发现传染性肺结核病病人。同时,要有计划地对疫情高发地区和高危人群积极开展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线索调查。对查出的传染性肺结核病人进行归口管理和实施短程督导化疗,积极治疗发现的肺结核病人,做到发现一例,报告一例,登记一例,治疗一例,管理一例,治愈一例,以有效地控制结核病的传播。
  
  (四)加强人员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要组织制定结核病防治业务培训计划,编写培训材料,按照逐级分类培训的原则,坚持专业教育与在职培训相结合,利用学校教育、岗位培训、继续教育、进修学习等多种方式,开展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新技术、新方法等培训,使每位从事结核病防治的工作人员都能做到先培训,后上岗,再继教,并注重培养学科带头人,努力提高各级医疗服务质量和结核病防治人员的业务水平。
  
  (五)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全民结核病防治意识。
  
  要把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和普及作为卫生科普知识宣传的重要内容,纳入健康教育计划。坚持全民健康教育与重点人群教育相结合,采取各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经常性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向群众宣传结核病的危害和防治方法,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结核病的防治工作,形成全民防治结核病的氛围。
  
  各部门、社会团体和大众传媒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积极配合做好宣传和防治工作。
  
  (六)结核病防治工作要突出扶贫政策。
  
  贫困地区是结核病的高发区,也是结核病控制工作的难点。各地在结核病控制的指导思想上,要突出扶贫政策。在制定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扶贫计划时,要将结核病防治纳入其内容。同时,在结核病防治经费和物资分配、有关援助项目的实施等工作中,也要充分体现对贫困地区和贫困人群的倾斜,切实做好贫困地区和贫困人群的结核病防治工作。
  
  (七)加强结核病防治应用性研究。
  
  要结合防治工作实际,加强对结核病的科学研究和适宜技术的推广。科学研究要坚持为防治服务的方向,重点开展结核病流行病学、多耐药结核病的治疗和监测、结核菌与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以及结核病防治新技术、新方法等方面的研究,积极指导和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结核病防治工作,加强对防治工作的领导,把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2002-2010年结核病防治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给予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不断总结经验,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防治措施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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