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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加强法制管理。 要认真学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合肥市传染病收治管理办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结核病防治工作管理制度和办法,加强对各类医疗卫生、厂矿、企业、农(林)场、学校等单位或部门的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执法监督,完善疫情报告、监测和信息管理系统,落实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做到严格执法,依法管理和防治结核病。 (三)加强部门合作。 结核病不单纯是一个疾病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 计划部门要把结核病防治工作列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项目,按照基本建设分级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 财政部门要安排和增加结核病防治经费,并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对社会捐赠的结核病防治资金、物资等,要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卫生部门要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卫生发展规划,把结核病作为重点疾病加以控制,负责对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认真组织落实肺结核病人的归口管理工作。 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抗结核病药品的监督检查,保证药品的质量。 新闻宣传部门要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公益性宣传,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 教育部门要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编入中小学相关健康教育教材,作为学校健康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学生进行宣传教育。 劳动保障部门要把肺结核病诊断与治疗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范畴,对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肺结核病患者的医疗费用,由所在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机构按有关规定支付。 民政部门要对符合救济条件的肺结核病患者家庭给予生活救济??或把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镇非农业人口患者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政法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对被羁押、收容人员开展结核病的检查和治疗,并纳入地方政府的结核病防治工作规划。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要充分发挥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 (四)以政府投入为主,实行多渠道筹资,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 各级人民政府要逐步加大对结核病防治经费投入的力度,把解决结核病防治经费问题纳入议事日程。从2002年起,市财政设立结核病防治专项经费,地方各级财政也要把结核病防治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根据公共卫生事业的发展需要,逐年增加结核病防治经费的投入。同时,要积极争取有关国际援助项目的支持,充分发挥项目作用,以保证规划目标的实现。 七、考核与评价 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组织计划、财政、卫生等部门对本地区执行《规划》、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认真予以解决,并做好年度检查总结,结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 市卫生局、财政局、计委要不定期对各地区、各部门执行本《规划》的情况进行检查,2005年和2010年组织中期和终期评估,结果报市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