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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津政办发[2002]25号
【颁布时间】 2002-04-27
【实施时间】 2002-04-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5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拟定的天津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实施方案(2001-2005)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卫生局拟定的《天津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实施方案(2001-2005)》,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天津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实施方案(2001-2005)

  
  为切实做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年)的通知》(国办发[2001]40号)精神,结合我市情况,特制定我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实施方案(2001-2005年)。
  
  一、实施原则
  
  (一)坚持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齐抓共管;
  
  (二)贯彻预防为主,加强宣传教育,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三)突出工作重点,加强健康教育与行为干预,注重实效;
  
  (四)进行分类指导,加强督察指导,严格执法,综合评价。
  
  二、目标和工作指标
  
  (一)目标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遏制艾滋病、性病疫情上升的势头,控制艾滋病,降低性病发病率。到2005年底,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性病发病人数年增长幅度控制在10%以内;将艾滋病病毒经血液传播的平均水平降低到0.5/10万以下。
  
  (二)工作指标
  
  1.2002年底达到:
  
  (1)各医疗机构临床用血100%由合法的采供血机构提供。对所有临床用血实行艾滋病病毒检测。生产血液制品的原料血浆必须由合法的单采血浆机构使用机械采集。
  
  (2)按照卫生部印发的《全国艾滋病监测工作规范》(卫疾控发[2002]77号)要求,在区县级以上综合医院、血站(库)、防病站、妇幼保健院(所)设立30个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初筛实验室,增设1个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确认实验室,并接受市性传播疾病控制中心艾滋病病毒确认中心的业务指导和质量控制。
  
  (3)加强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的专业队伍建设。稳定专业技术队伍,强化艾滋病、性病防治的专业功能,加强技术力量和设施装备,改善工作条件,提高工作水平,使其承担起艾滋病监测、健康教育、技术培训和技术指导等工作。
  
  (4)对医务人员和妇幼保健人员进行艾滋病、性病知识全员培训。85%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能够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性病患者提供规范化诊断、治疗、咨询与预防保健服务,70%市区、乡镇卫生院能够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性病患者提供咨询与预防保健服务。
  
  (5)70%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能在社区和家庭获得医疗和生活照顾,所有艾滋病患者能在市传染病医院得到系统治疗。
  
  (6)建立并完善艾滋病、性病信息网络系统,并与全国综合监测、实验室检测网络系统接通。
  
  2.2005年底达到:
  
  (1)全民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知晓率在市区达到90%以上,在农村达到60%以上,在高危行为人群中达到90%以上,在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监狱、劳教所被监管教育人员中达到95%以上。
  
  (2)高危行为人群中安全套使用率达到80%以上。
  
  (3)90%以上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能够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性病患者提供规范化诊断、治疗、咨询与预防保健服务;所有妇幼保健机构和90%市区、乡镇卫生院能够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性病患者提供咨询与预防保健服务。
  
  (4)从事艾滋病预防保健、临床医护、检测检验、采供血等专业人员达到100%上岗培训。
  
  (5)完善区县级艾滋病、性病信息网络系统。
  
  三、行动措施
  
  (一)保证血液及其制品安全,阻断艾滋病病毒经采供血途径传播蔓延。
  
  1.市卫生局要加强采供血机构建设,提高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初筛实验室工作质量。健全采供血机构网络,对献血者进行计算机管理。到2002年底前,对不符合标准的区县血站(库)进行改造。完善市血液中心建设,改善工作环境与条件。在采供血机构建立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初筛实验室,对血站技术人员和检测人员进行全员考核,并实行来供血人员执业资格制度。实现用艾滋病病毒快速诊断试剂进行血液筛查,对所有临床用血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加大执法力度,加强血液质量的监督检查。
  
  2.市卫生局、市药监局要与公安部门密切合作,加大依法打击非法采供血行为的力度。取缔非法采供血机构,加强血液源头管理,严厉打击“血头”、“血霸”,坚决遏制冒名献血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市药监局、市卫生局要加大对一次性使用输液(输血、注射)器等无菌医疗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和使用后初步消毒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健全和规范消毒隔离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对医疗卫生保健机构一次性使用输液(输血、注射)器等无菌医疗器械的购入索证、使用查验和用后毁型等执法检查,严厉打击非法制造、非法回收使用一次性输液(输血、注射)器的行为。建立全市统一管理废血及输血用一次性器具的处理及检测中心,规范医用废物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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