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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大连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大价发[2002]65号
【颁布时间】 2002-05-16
【实施时间】 2002-05-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5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大连市物价局关于农民建房收费情况的调查

大连市人民政府:
  
  
为了贯彻国家计委和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做好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从年初开始,我们与县(市)、区物价局一起,分别对6个县(市)区农民建房收费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据不完全统计,2001年度我市农民建房共有5387户,建筑面积543,502平方米,收费总额3,097,279元。其中:新建房3,135户,建筑面积310,108平方米,翻扩建房2,252户,建筑面积233,394平方米。从调查的情况看,农民建房涉及到的收费有21项,其中,有政策依据的2项,扩大范围收费的8项,国家已明令取消仍在收费的5项,自立项目收费3项,强制收费1项,押金2项。
  
  近几年来,各县(市)区政府认真贯彻国务院、省、市政府对减轻农民负担的有关规定,农民建房收费情况总体是好的。但从调查中发现,农民建房乱收费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还不同程度存在着乱收费问题。尽管多数不带有普遍性,地区间表现也不同,但农民建房的乱收费仍表现比较突出,加重了农民建房的负担。一是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如土地证书工本费和村镇房屋所有权证书工本费,规定的标准是每证5元(特制的土地证书每证20元),而多数县(市)、区却收10-30元不等。仅此两项收费113,726元。二是自立项目乱收费。自立项目乱收费主要有三项,收取农民建房审批表工本费、临时建房占地费、建房费等。有的地区村委会收取农民建房费,每间多达1000-2000元。自立项目共收费536,952元。三是国家已明令取消的收费有的地区仍在收取。农民建房管理费、农民建房超占费、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界桩工本费和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等收费项目,国家已明令取消,不允许再收费,金州、长海、普兰店、瓦房店等县市区不同程度的仍在收取,收费额54,440元。四是扩大范围收费。扩大范围收费有八项,收费额535,161元。个别地区收取了本不该向农民建房时收取的耕地复垦费、勘察复丈费、砂石管理费、育林基金、水土流失补偿费、矿山挖掘证费等。五是收取押金。主要有建房押金和改厕押金。各地普遍存在向农民收取建房押金的问题,每间收取200-500元,还有的收1000-2000元不等。有的地区为了统一规划农村环保型厕所还向农民收取改厕押金,每厕收500元。六是强制服务收费。司法鉴证费国家明确规定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收费,而有的乡(镇)司法办规定农民建房必须到乡(镇)进行公证,收取司法公证费,每间房收40元-50元不等,否则不予办理建房手续。
  
  二、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分析上述问题存在的原因,我们认为主要是思想认识上、体制上、管理上的问题所导致的。
  
  1、从思想认识上看,有些地区和部门对减轻农民负担问题认识不够。在调查中农民反映,有的地区乡镇干部只注重形象工程,而轻视农民利益,盲目的向农民多收费、乱摊派,加重了农民负担。应该说,一些乡镇干部对农民利益莫视,主要是忽视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这是农民建房负担沉重的思想根源。
  
  2、从体制上看,现行的管理体制不合理,有的条条管理,有的块块管理,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到位。大部分地区土地规划部门下设村镇办,是自收自支单位,编制未实行定额管理,靠收费养人。有的编制不足,就从基层抽调人员来做工作,人头费无来源,就从收费中解决;有的为了解决机关人员的福利待遇问题,也要向农民收费。收入与职工福利挂钩,存在着多收费、乱收费的体制因素。
  
  3、工作作风不深入不扎实是乱收费屡禁不止的重要因素。近几年,国家和省对农民收费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包括减轻农民建房负担规定,但在一些地区没得到贯彻落实。主要是一些县(市)区没有做深入细致的工作,只满足转发文件,没有深入下去做调查研究工作,抓落实不够,监督检查力度不强。
  
  三、整改建议
  
  针对我市农民建房收费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应采取有利措施,进一步整顿和规范。
  
  1、提高认识,切实解决农民建房的乱收费问题。当前农民负担过重问题,已影响到党和农民群众的关系,各级领导、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三农"问题的认识,把解决农民建房收费问题上升到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大局来认识,一定要充分认识农村问题、农民问题始终是我国社会的一个基本问题,只有把农村的事情解决好了,社会才会稳定发展。要把清理整顿农民建房过程中的乱收费问题做为社会稳定的一件大事切实抓紧抓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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