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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亲自参加分管单位、处室的廉洁自律民主生活会;带头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对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问题,要及时督促纠正。 (三)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政纪条规,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要加强教育,加大约束力,防止发生违纪违法和不廉洁问题。 (四)积极参加本单位民主生活会,认真检查自身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及廉洁从政情况,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纠正和克服自身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九条 办公厅党组负责对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要结合对领导班子考核、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一并进行,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 第十条 各单位、各处室在半年和年终总结考核中,都要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认真总结检查。 第十一条 建立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专题报告制度。办公厅各处室、所属各单位每年1月底前,要向办公厅报告本单位上年度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呈专题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全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反腐败专项治理任务完成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取得的成效、经验教训和存在问题。 (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项规定、制度情况,突出是领导班子正职执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况。 (三)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包括领导班子成员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管理教育情况,有无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等。 (四)召开领导班子廉洁自律民主生活会情况。 (五)重大案件查处情况。 (六)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以及警示教育情况。 (七)重视、支持纪检监察工作,解决实际问题的情况等。 第十二条 建立实施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民主评议制度。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民主评议,每年进行一次,与年度考核进行的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 第十三条 把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时,认真对照本规定,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自查和报告。 第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档案管理制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材料,以及民主生活会自查自纠情况和述职报告涉及有关内容的材料、责任追究结果等,要存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除参与考核领导小组组织的年度考核外,必要时牵头组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专项考核。 (二)对不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问题进行督促、纠正。属于同级领导班子问题的,除提出纠正建议外,必要时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属于下级领导班子和正职问题的,要求该领导班子正职说明情况并限期纠正;属于下级领导班子其他成员问题的,责成领导班子正职找本人谈话,限期报告纠正情况。 (三)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追究有关人员的党政纪责任或提出组织处理建议。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违反本办法第七、八条规定和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要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无正当理由长期拖延的,或者对严重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者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外职务处分。 (二)对于群众反映的管辖范围内领导班子成员、党员干部的违纪违法问题,不及时组织查处,或组织查处不力,致使问题蔓延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者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外职务处分。 (三)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其负直接领导责任者党内辞职或对其免职;因工作失职和不负责任引发的,给予直接领导责任者警告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四)对因管理、教育不力,所管辖的党员干部违法施政、横行霸道、欺压群众,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者党内警告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