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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者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纪违法行为人员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者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六)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者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七)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监督检查、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者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八)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九)对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知情不管或对明显存在的违纪违法问题失察的,给予领导班子正职党内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分管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纪违法问题知情不管的,给予主管领导党内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其他违反本办法第七、八条之规定,且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检查;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一)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或者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应由领导班子承担的事项,追究集体责任,并适当追究正职责任;由领导班子正职或其他成员决定或者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应由领导班子正职或其他成员承担的事项,追究个人责任。 (二)对领导者直接主管的工作而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对造成的损失负直接领导责任的,追究其主要领导责任;对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追究其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应当追究责任的,由办公厅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办公厅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