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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7号
【颁布时间】 2002-05-16
【实施时间】 2002-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5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东省专利保护条例

山东省专利保护条例》已于2002年5月16日经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5月16日

  
  
山东省专利保护条例
  
   (2002年5月16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鼓励发明创造、技术创新,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专利管理、专利纠纷的行政处理和调解以及有关专利违法行为的查处等专利保护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他人专利权、假冒他人专利或者冒充专利;不得为他人侵犯专利权、假冒他人专利或者冒充专利行为提供条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保护工作的领导和宣传,提高全社会的专利意识,严格执行有关专利保护的法律、法规,协调处理专利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专利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科技、经贸、对外经贸、公安、海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专利保护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有关组织应当建立专利工作制度,做好专利保护工作。
  
  第六条 省专利管理部门应当聘请有关专家进行与专利保护有关的技术咨询、鉴定工作。
  
  第七条 专利管理部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处理、调解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及冒充专利等违法行为。
  
  专利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专利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专利管理
  
  第八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和报酬。报酬可以以现金、股份、股权收益形式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形式支付。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宣传、推销专利产品和专利方法,应当明示该专利权有效的证明文件。
  
  广告中涉及专利的,广告主应当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提供专利管理部门依法出具的专利证明;未提供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或者发布该广告。
  
  第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权的专利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设立专利代理、咨询、评估、信息等中介服务机构须经省专利管理部门批准后,再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举办专利技术、产品的展览会、展示会、推广会、交易会,应当向同级专利管理部门备案;设立冠以“专利”名称的单位,应当征得登记管理机关的同级专利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二条 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中介服务,不得出具虚假报告,不得与当事人串通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损害专利权人、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由省专利管理部门认定的专利文献检索机构出具的专利检索报告:
  
  (一)申报重大科研和新技术、新产品立项的;
  
  (二)从事专利技术、产品、设备的进口贸易的;
  
  (三)以专利技术、设备作为投资或者申办企业的;
  
  (四)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价的。
  
  在技术、产品、设备的出口贸易中,涉及进口国家或者地区专利权的,可以请求省专利管理部门认定的专利文献检索机构出具专利检索报告。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省专利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专利管理部门对专利的真实性、相关性、有效性进行认定:
  
  (一)申报设区的市级以上科技、经济计划的项目中含有专利权的;
  
  (二)以专利权作价出资或者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的;
  
  (三)请求海关保护专利权的;
  
  (四)设立企业、引进境外技术或者从事境外来料加工涉及专利权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专利纠纷的处理与调解
  
  第十五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引起专利侵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专利管理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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