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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鲁国税发[2002]72号
【颁布时间】 2002-04-27
【实施时间】 2002-04-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5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第2号令发布了《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加油站管理办法》),为保证《加油站管理办法》的顺利贯彻落实,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抓好《加油站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加油站管理办法》,是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国务院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的统一部署,加强对加油站税收管理所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领导务必高度重视,切实把贯彻落实《加油站管理办法》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我省加油站数量多、分布广、经营方式复杂,各级国税机关要紧密结合当地实际,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摸清当地加油站状况,制定具体的贯彻意见。在《加油站管理办法》的实施过程中,要坚持严格执法、优质服务、稳定大局的原则,既要加大管理力度,又要向纳税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取得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如发现有不稳定的苗头,要及时化解矛盾并向省局报告,避免出现影响社会安定的问题。
  
  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发挥纳税评估在加油站增值税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在全面了解和掌握加油站经营、税收管理状况、本地区行业税负水平等相关信息的基础上,按照总局、省局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对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加油站进行重点评估。有条件的,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将全部加油站逐步纳入评估范围。
  
  二、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加油站的专项整治工作
  
  实施《加油站管理办法》是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国税机关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要求做好工作。要加强与经贸委、质检局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对未经省经贸委批准经营的加油站,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信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8号)的精神进行清理整治。同时,要与石化集团、石油集团所属公司及时沟通,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把《加油站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要求落实到位。
  
  三、关于加强加油站管理的几个问题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问题
  
  1.对5月1日以后新办的加油站,凡符合《加油站管理办法》第二条所列条件的,一律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一般纳税人征收增值税。
  
  2.对已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规定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虽不符合《加油站管理办法》第二条所列条件,但销售额已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继续按照一般纳税人管理;对既不符合《加油站管理办法》第二条所列条件,销售额又达不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可在2003年4月30日前暂时保留一般纳税人资格。
  
  3.对尚未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加油站,只有符合《加油站管理办法》第二条所列条件的,才能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中,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加油站,主管税务机关要进行重新审查核实,填制《个体加油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汇总表》(附表5),于5月20日前逐级上报省局审批。
  
  4.对符合《加油站管理办法》第二条所列条件,但未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并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汇总缴纳增值税问题
  
  根据《加油站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及我省实际,对采取统一配送成品油方式设立的非独立核算的加油站,在同一市内跨县经营的,是否汇总缴纳增值税,由市级税务机关确定;在我省境内跨市经营,需要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层报省国税局审批确定,同时报送所属非独立核算的加油站名称、经营地址、销售数量、财务核算方法等相关资料。
  
  (三)核定征收增值税问题
  
  加油站应按照财务制度和税务机关要求,加强财务核算,做到准确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对财务核算不建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所掌握的企业实际经营状况,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核定应纳税额。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
  
  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现行规定,加强加油站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对不符合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加油站,一律不得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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