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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青政办[2002]75号
【颁布时间】 2002-05-16
【实施时间】 2002-05-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5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实施意见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建设厅、省计委、省监察厅《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2年5月16日

  
  
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实施意见
  
  (省建设厅、省计委、省监察厅二00二年五月八日)

  
  有形建筑市场(即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是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建设工程承发包提供服务的场所。实践证明,建设工程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承发包交易活动,政府有关部门及其管理机构在有形建筑市场设立“窗口”,集中办理有关手续,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对于提高建设工程交易活动透明度,促进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机制的建立,强化政府对建设工程交易活动的监管,改进政府部门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从源头上预防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行为,具有重要作用。设立有形建筑市场是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的一项改革尝试,是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和治本措施之一。
  
  目前,我省大部分地区设立了有形建筑市场,实现了建设工程的进场交易,使建设工程承发包交易活动逐步从隐蔽变公开,从分散变集中,从无序变有序,从而促进了建筑市场秩序的好转,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腐败现象的滋生。但是,由于诸多原因,我省有形建筑市场的建设和管理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主要是执业行为不规范、政企不分、职责不清、收费不合理、设施和功能不完善、服务水平不高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2〕21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精神,促进有形建筑市场健康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建设、计划、监察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落实《若干意见》以及朱镕基等中央领导同志对有形建筑市场建设的重要指示,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从讲政治、反腐败和转变政府职能的高度,深刻领会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重要意义,按照《若干意见》的要求,将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点工作之一,进一步抓好、抓实。各地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计划、监察部门对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工作及时做出部署,明确目标、进度、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使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起来。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切实加强对有形建筑市场的管理,由省建设厅牵头,会同省计委、监察厅等有关部门成立协调小组,负责指导全省有形建筑市场的健全和规范工作。从6月份开始,省建设厅将按照《若干意见》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对全省有形建筑市场逐一进行检查,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结果,对于不符合条件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整顿或予以取缔。同时建立有形建筑市场运行情况的定期检查制度,及时纠正各种不规范的运作行为。
  
  二、健全制度,规范运行,推动有形建筑市场健康发展
  
  全省各地区已经设立和运行的有形建筑市场必须在今年6月底前与政府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脱钩,做到人员、职能分离,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不能与政府部门、招投标管理机构或招标代理机构搞“一套班子、两块牌子”或“一套班子、三块牌子”;不得与任何招标代理机构有隶属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不得从事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和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企业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搞地区封锁和部门保护,或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脱钩分离的,要予以公开通报批评。
  
  严格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收费行为。坚决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纠正乱收费现象。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为入场招标投标单位提供场地、物业管理和其它服务的,由省计委按保本微利的原则,逐项核定收费标准。凡是向入场招标投标单位收取“综合服务费”和按交易额百分比收费的,统一改为按服务项目定额收费。今年上半年要完成收费的清理和规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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