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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三)其他原因不适宜招标的。 第十三条 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照本细则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基本建设货物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发展计划部门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的; (二)所需货物对专有技术和专利保护有特殊要求的; (三)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限制的; (四)其他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四条 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可以在施工招标之前进行,也可以在施工招标之后进行。 货物采购招标在施工招标之前进行的,施工招标应以货物采购招标结论为依据。 货物采购招标在施工招标之后进行的,建设单位可以授权施工中标单位进行货物采购招标,但施工单位必须承担货物采购招标结论导致工程费用增加的风险。 第十五条 招标人符合《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自行办理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事宜。否则,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并按照规定的范围承担招标代理业务。 省发展计划部门对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实施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省发展计划部门和物价部门的规定收取代理费用,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招标代理费由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委托方支付。 第十八条 基本建设货物采购采用公开招标的,必须在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采购货物的特点和需要编制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货物的名称、种类和数量; (二)货物的主要技术要求和标准; (三)评标办法和标准; (四)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发展计划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但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不得超过货物估算价的百分之三。 投标人未中标或者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放弃投标的,其保证金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五日内退还;投标人已中标的,保证金于签订合同之日起五日内退还;投标人开标后撤出投标或者中标后拒绝签订合同的,所交保证金不予退还。招标人拒绝签订合同的,应当向中标人双倍返还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 基本建设货物采购的招标文件应当在发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前,报发展计划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招标文件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发展计划部门可以要求招标人修订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的发售不得收取除印刷工本费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 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一般不设标底,需要设标底的,应当由招标人组织编制。行政监督部门不得参与编制或者审查、确定标底。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四章 投标、开标与评标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投标时应当向招标人提供下列证件和资料: (一)营业执照和相应的资质证书; (二)最近三年的资信和履约情况; (三)相应的业绩材料; (四)产品生产(制造)许可证和质量合格证的复印件; (五)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一)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担保的; (二)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交付期限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 (三)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四)投标文件中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五)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两个以上的供应商可以组建一个联合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以一个 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共同投标协议应明确各方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联合体各方均应满足招标文件对采购货物质量技术标准的要求。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六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