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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5-16
【实施时间】 2002-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5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河北省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接上页]

  第二十七条 开标由招标人或者其招标代理人主持,并邀请所有的投标人参加。依照本细则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基本建设货物采购的开标,应当接受发展计划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照本细则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基本建设货物采购,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一般在开标前二十四小时内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五章 中标
  
  第二十九条 评标和定标应当在开标后十四日内完成,不能按期完成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期限。投标人拒绝延长的;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开标后四十八小时内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供合格的一至三个中标候选人并予以排序。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不同意评标结论的评标委员可以书面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连同评标报告一并提交招标人。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和推荐候选人名单之日起,在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媒介上对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十日。
  
  招标人应当在公示期满四十八小时内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细则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基本建设货物采购,一般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确定中标人。
  
  当招标人与排序在前的中标候选人依法不能签订合同时,应当根据评标报告排序依次选择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行政监督部门不得以审批等方式干预中标人的确定。
  
  第三十三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与中标人在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依照本细则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发展计划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三十四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货物采购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将货物供应转让或分包给他人。
  
  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对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活动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询问,招标人应当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询问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或举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收到投诉或举报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有关当事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投标人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有违反本细则规定其他情形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2002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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