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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清理涉农收费,防止少数地方和部门借收取水费、农机监理费等名义乱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进一步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物价局等部门制定的《关于规范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管理的意见》、《关于规范农机监理收费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五月十六日 关于规范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管理的意见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监察厅、 省农委、省水利厅二00二年四月) 近年来,一些地方未能严格按照规定征收水利工程水费,随意扩大水费征收范围,向不属于水利工程受益范围的地方收取水利工程水费;有的地方层层加价、搭车收费或强行平摊水费,农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为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现就规范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控制水利工程水费征收范围 水利工程水费必须严格限定在水利工程受益范围内的有效灌溉和排涝区,按照水利工程供给的水量、排涝量及省定水费标准收取。对水利工程受益范围以外的地方,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水费。 二、严格规范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标准 为规范水利工程水费征收行为,逐步理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从今年起取消基本水费,一律实行计量收费,并由过去的实物计征改为货币计征。 取消基本水费后,水利工程水费按灌排区和水闸控制的河道、湖泊,分别制定征收标准。 (一)水利工程灌排区(含水库灌区、引水灌区、机电提水灌排区)按渠首引进的水量收费。具体水费标准为:水库和引水灌区,每百吨5.60元;机电提水灌排区,一级站提水的水费按水库和引水灌区标准计收,二级提水的水费每千吨米加收1.45元;多级提水的,在上一级提水水费标准的基础上,每级每千吨米加收1.45元。对无计量设施,不能对取水量进行计量的,可按上述标准、引进水量和实际受益的田亩数计算收费。 经批准从灌区渠道上直接取水灌溉的,计量水费按灌区收费标准的70%收取。水利工程排涝计量收费标准由县以上物价、水利部门在严格核算排涝成本的基础上核定。 (二)从水闸控制的河道、湖泊中提取灌溉用水的,按实际取水量收费,每百吨按0.50元标准计收。对无计量设施,不能对取水量进行计量的,可按实际受益的田亩数收费,每亩1.50元。 国有水利工程以外的其它水利工程水费收取标准,原则上应参照以上标准,由乡镇政府根据供水成本核定;超过以上标准的,须报经县级物价部门核定。各地要切实加强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标准收取水费。 三、认真核定农业生产用水定额 省水利厅要会同省物价局,分灌区类型,结合当地水系,严格制定各地最高用水定额标准。在当前末级渠系和田间计量设施不配套的情况下,水利工程受益范围地方的县级水利部门要会同物价等部门,以乡镇为单位,分旱地、水田,综合核定亩均用水定额,按照省定的收费标准,测定当年各乡镇到户亩均水费标准,报县级人民政府颁布。各级水利部门要加强对供水量、供水结构、受益范围和用户情况等各项基础资料的收集和核对工作,切实加强计量设施的建设和配套工作。 四、积极改进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形式 各地要积极探索新的水费征收形式。要建立并推广用水者协会等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让农民直接参与农业生产用水的管理和监督,负责末级渠系的水量分配、水费收取和渠道维修等工作,将各级政府代征水费的方式逐步改为由水管单位直接收取,减少收费环节。有条件的地方,水管单位应将管理范围延伸,按水的流程直接配水到自然村、组,以村、组或农户为单位收费,以减少农业供水中间环节和费用,减轻农民负担。 五、规范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行为 各级水管单位要严格执行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政策,按照核定的用水定额和收费标准收费。对电力排灌收费,要严格实行水、电分开计收。水管单位应以行政村为单位,与农户签订供水合同,严格按照用水定额保证供水,按实际供水量收费。为便于水费的收缴和使用,可对受益地区农户按受益面积实行预交费,但预交费额每亩不得超过5元,年底结清,多退少补。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到当地物价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部门监制的水利工程水费收据。严禁扩大水利工程水费征收范围,不得向非受益区收取水费;严禁自立项目和擅自提高水利工程水费标准;严禁任何地方和单位借收取水费之机搭车收取其它任何费用;严禁收取水损费和管理费;严禁无证收费或收费不开票据;严禁收取目前在农村暂缓执行的水资源费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