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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建立健全水利工程水费管理制度 水费收入是水管单位和水利设施正常运行的主要资金来源,必须保证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水利工程的运行、维护、改造及管理开支,任何地方和部门都不得调剂、截留和挪用。各级水利部门和水管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收费管理的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对收费和各项开支的管理,严格核定支出定额和维修计划,杜绝不合理开支。编制部门要会同水利、财政部门严格核定水管单位的人员编制,精简富余人员。县级物价部门要会同财政、水利、农业主管部门建立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公示制度,并将农村水利工程水费纳入农民负担监督卡,实行用水量、水价、水费“三公开”,提高水费管理的透明度。为解决年度之间供排水和水费收入不平衡的问题,各地要建立合理的水费调剂制度,水费收入多的年份要提取一定的比例用于年度间的余缺调剂;少数特殊年份,水费收入过低,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各级物价部门要会同财政、农业、监察、水利等部门,切实加强对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管的监督,公布举报电话,设立联系点,对水费征收行为进行跟踪检查,坚决取消不合理的加价和收费,依法查处乱收费、乱加价行为,对违法违规所得必须退还群众。对于乱收费情节恶劣或屡禁不止、造成严重影响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具体处罚办法由省监察厅牵头另行制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村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并教育广大农民群众爱护水利工程设施,合理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大力推行节水灌溉措施,提高水的利用率,按时交付水费。 关于规范农机监理收费管理的意见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监察厅、 省农委、省农机局二00二年四月) 近年来,经过多次清理整顿,我省农机监理收费逐步得到规范。但是,少数地方仍存在自立项目、超标准收费、搭车收费、强行提供服务强行收费等问题,群众反映强烈。为进一步制止和纠正各种乱收费行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现就规范农机监理收费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农机监理收费项目 农机监理收费的立项权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各地自行出台的农机监理方面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下列收费项目予以保留: 1、农机号牌费、证照费、放字号费; 2、驾驶员考试费、年审费; 3、车辆检验费。 各地在收取农机驾驶员考试费时,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考试科目收取。各类拖拉机、农用运输车驾驶员考试科目有:交通法规、机械常识、操作规程、挂接农具、田间作业、场考、路考等七项;联合收割机驾驶员考试科目有:交通法规、机械常识、操作规程、场考等四项;农用专用机械驾驶员考试科目有:交通法规、机械常识、场考等三项。各地不得擅自增设或分解考试科目。 下列收费项目予以取消: 1、农机安全宣传费; 2、准考证、教练员证、操作员证工本费; 3、实习车号牌费和长期租用费; 4、农机入户转籍时按购机价款一定比例收取的异动费; 5、手续费; 6、除保留收费项目以外的其他收费。 交通事故处理收费,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严格执行农机监理收费的各项规定 农机安全监理工作是一项具有行政执法性质的管理工作,绝不允许利用职权搞创收。各农机监理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具体收费标准附后)。收费部门应到同级物价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时,必须使用由省财政厅监制的《安徽省农机监理费专用收款收据》,任何部门、单位都不得要求农机监理部门代收任何费用。各级农机监理部门不得上路收费;不得要求农机驾驶员购买各种保险、书刊、宣传品和纪念品等;不得代有关部门收取各种名义的保证金、押金及其他费用;不得向参加年度审验的各类农机驾驶员再收取考试费;提供农机喷漆、号牌架安装等服务,应本着车主自愿原则,不得强行提供服务收费;不得在国道和省道上拦车检查。各级农机部门要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和内部约束机制。收费收入要按“收支两条线”的要求,全额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 三、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 各收费场所须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公布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各地物价部门要会同财政、监察等部门,对农机监理收费进行专项治理。省物价、财政、监察、农机监理等部门要对各地收费情况进行督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年度农机监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坚决予以查处,对违法违规所得,要予以清退或收缴财政。对于乱收费情节恶劣或屡禁不止、造成严重影响的,要依法追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具体处罚规定由省监察厅牵头另行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