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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银行: 现将《关于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担保开业贷款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五月十六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担保开业贷款的实施意见 为了支持本市原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开业,帮助其解决融资困难,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本市小企业发展的决定》(沪府发[1999]31号)有关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担保开业贷款的操作办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原下岗、失业人员中的下列对象: (一)经创业培训机构培训的学员、并获得相关结业证书; (二)非正规劳动组织的业主或合伙人代表; (三)原从事经营技术管理一年以上,现独立开业者或合伙开业的合伙人代表。 (四)自工商注册登记日起一年内的民营小企业个人投资者或合伙投资人;以及原国有、集体企业转制为民营性质的、办理重新登记或变更登记一年以内的小企业个人投资者或合伙投资人代表。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适当放宽年限。 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中的上述对象可参照执行。 二、申请条件 贷款申请人应同时符合如下条件: (一)申请人已参加市开业指导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开业中心)举办的开业融资基础知识辅导讲座,并取得相应证明; (二)申请人已制定开业(贷款)项目计划书,并经开业指导专家或有关机构进行可行性评估; (三)贷款担保项目能新增就业岗位,每3万元贷款担保所创造的就业岗位一般不低于一个; (四)申请人无不良信用纪录或其他经济违法行为; (五)申请人能向银行提供必要的财产抵押、质押、信用保证等个人(或单位)有效担保; (六)申请人已开办的劳动经济组织,应建立会计核算制度。 三、担保项目 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担保项目包括:开业资金贷款、流动资金贷款、设备贷款和购置生产经营用房贷款。 (一)开业资金贷款。担保金额一般不超过10万元。 申请人的自有资金不低于贷款额的50%,并须提供不低于贷款额20%的个人(或单位)有效担保。 (二)流动资金贷款。担保金额一般不超过20万元。 申请人的自有资金不低于贷款额的30%,并须提供不低于贷款额20%的个人(或单位)有效担保。 (三)设备贷款。担保金额一般不超过30万元。 申请人的自有资金不低于贷款额的50%,并须提供不低于贷款额30%的个人(或单位)有效担保。 对经指定银行同意采取按揭贷款方式的,其申请人的自有资金和个人(或单位)有效担保的比例可酌情降低。 (四)购置生产经营用房贷款。担保金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 申请人的自有资金不低于贷款额的20%,并须提供不低于贷款额30%的个人(或单位)有效担保,或用所购置的生产经营用房进行担保。 对上述各款中5万元及以下的贷款项目,可免于个人担保。 四、贷款期限 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担保的开业贷款期限为: 5万元及以下的贷款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二年; 5万元以上至30万元及以下的贷款期限一般为二年、最长不超过三年; 30万元以上至50万元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 五、担保申办 开业贷款担保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贷款申请 凡符合本意见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可直接向指定银行提出贷款申请。也可以通过下列机构或专家的推荐,取得担保推荐意见,向指定银行提出贷款申请: 市开业中心委托的开业指导专家; 各区县开业指导服务中心;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认的创业培训机构。 (二)申请人身份确认 申请人须向其户籍所在地或非正规劳动组织所在地的就业服务机构办理身份确认手续。 (三)项目财务分析 市开业中心委托社会财务咨询公司,对申请人提出的贷款项目以及所在劳动经济组织的经营状况,进行财务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评估分析报告。 (四)贷款受理和审查 银行审查核对申请人提交的《开业贷款申请书》内容填写完整无误,相关资料齐全的,应予以受理。并在受理之日起10天内完成贷前审查,作出审查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 (五)贷款担保申办 开业贷款担保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1、对同意贷款的项目,由贷款银行代申请人在3个工作日内,持本银行签署意见的《开业贷款申请书》向市开业中心办理贷款担保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