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桂政发[2002]24号
【颁布时间】 2002-05-15
【实施时间】 2002-05-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6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深化我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深化我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五月十五日

  
  
关于深化我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
  

  2000年以来,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部署,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结合机构改革,认真清理行政审批事项,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对照2001年国务院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新部署,还存在不少问题。为了深化我区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根据《国务院批转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33号)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贯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五项原则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国审改发[2001]1号)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五中全会、六中全会、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按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以及国务院新的工作部署,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时俱进,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为基点,把制度创新摆在突出位置,努力突破影响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建立勤政、务实、廉洁、高效的政府,促进我区社会经济发展。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是;对于不符合政企分开和政事分开原则、妨碍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以及实际上难以发挥有效作用的行政审批,要坚决予以取消;对可以用市场机制代替的行政审批,要通过市场机制运作。对于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做到审批程序严密、审批环节减少、审批效率明显提高,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得到严格执行。
  
  根据上述要求,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对行政审批项目再次进行全面彻底清理,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2002年10月底前要基本完成自治区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2002年底前基本完成各地区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二、严格按照国务院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原则和要求,全面按时完成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各项工作任务
  
  全区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批转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33号)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贯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五项原则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国审改发[2001]1号)文件所规定的合法、合理、效能、责任和监督五项原则和要求执行。在突出抓好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落实的同时,积极推进各地区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重点在自治区本级。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带头做好各项工作,以此推动全区行政审批制度的深入改革。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是:进一步对自治区和各地区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包括由行政机关委托施行行政审批的下属单位,如直属事业单位、行政性公司、学会、协会等)现有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全面彻底地清理。以经济事务的行政审批为重点,兼顾其他方面,清理缺乏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设定依据或设定依据不充分的项目;超越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审批权限或与规定的审批内容不符的项目;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加入世贸组织要求的项目;上级已经明令取消的项目;自治区和各地区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自行设立的项目;不属于政府职能或不应当由政府直接管理的项目;属于社会团体、中介组织履行职能的项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明确属于企业自主权的项目等。对于取消行政审批的项目,要制定后续监管措施,防止出现管理上的“真空”。特别是对职责范围内那些责任大、利益小的工作,一定要管起来,不能轻易放松管理。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要制定和加强监督制约的具体措施,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行政审批制度,进行规范管理。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